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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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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委員會會議須有各該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一出席,方得開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6條的規定,各委員會的會議必須有該委員會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員出席,才能開始進行會議。也就是說,在未達到三分之一出席的情況下,委員會是無法舉行會議的。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委員會共有30位委員,根據這個法條的規定,至少要有10位委員出席,才能開始召開委員會的會議。如果只有9位委員出席,則無法舉行委員會會議。

立法沿革 4

(0361225 制定)

委員會會議,以召集委員一人為主席。

(0390314 全文修正)

委員會會議,須有委員五分之一出席,方得開議。

(0411212 全文修正)

各委員會會議,以召集委員一人為主席,由各召集委員輪流擔任。但同一議案,得由一人連續擔任主席。

(0880112 全文修正)

各委員會會議須有各該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一出席,方得開會。

立法理由一、現行「立法院組織法」第五條改列「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中規定,立法院會議,須有立法委員總額三分之一出席,始得開會。   二、原條文第五條則規定各委員會會議須有各該委員會委員五分之一出席,方得開會。鑑於自下屆起,立法委員名額增加為二二五人,各委員會參加委員亦相對增加,為提高議事效能,達到充分討論目的,使委員會發揮專業化功能,有提高開會時委員出席比率必要。爰比照院會開會,提高為三分之一,以資適用。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61225 制定)

委員會會議,以召集委員一人為主席。

(0390314 全文修正)

委員會會議,須有委員五分之一出席,方得開議。

(0411212 全文修正)

各委員會會議,以召集委員一人為主席,由各召集委員輪流擔任。但同一議案,得由一人連續擔任主席。

(0880112 全文修正)

一、現行「立法院組織法」第五條改列「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中規定,立法院會議,須有立法委員總額三分之一出席,始得開會。   二、原條文第五條則規定各委員會會議須有各該委員會委員五分之一出席,方得開會。鑑於自下屆起,立法委員名額增加為二二五人,各委員會參加委員亦相對增加,為提高議事效能,達到充分討論目的,使委員會發揮專業化功能,有提高開會時委員出席比率必要。爰比照院會開會,提高為三分之一,以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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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 6 條規定:「各委員會會議須有各該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一出席,方得開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 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