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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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委員會會議,於院會日期之外,由召集委員隨時召集之。
- 2.各委員會三分之一以上之委員,得以書面記明討論之議案及理由,提請召開委員會議。召集委員應於收到書面後十五日內定期召集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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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5條,各委員會會議可以在院會日期之外,由召集委員隨時召集。此外,委員會的三分之一以上委員可以以書面方式提請召開委員會議,召集委員需要在收到書面後的15天內定期召集會議。 參考資料: 台灣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 https://lis.ly.gov.tw/html/tch/html/111/law/law01054.html - https://lis.ly.gov.tw/lgcgi/lypdftop?0105516 (參考第5條)
立法沿革 6 版
(0361225 制定)
委員會會議,由召集委員臨時召集之,或經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亦得召集。
(0390314 全文修正)
委員會會議,以召集委員一人為主席。
(0411212 全文修正)
各委員會會議,須有第一志願委員人數五分之一出席,方得開會。
(0420227 修正)
各委員會會議,須有各該委員會委員五分之一出席,方得開會。
(0880112 全文修正)
各委員會會議,於院會日期之外,由召集委員隨時召集之,或經委員十分之一以上請求,亦得召集。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0910115 修正)
各委員會會議,於院會日期之外,由召集委員隨時召集之。 各委員會三分之一以上之委員,得以書面記明討論之議案及理由,提請召開委員會議。召集委員應於收到書面後十五日內定期召集會議。
立法理由一、委員會委員席次最高額計算,下限僅二人,誠屬過低,第一項後段刪除。 二、為使請求討論之議案為多數委員所重視,且召開委員會無庸懷疑會淪於流會,爰增訂第二項。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委員會會議,由召集委員臨時召集之,或經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亦得召集。
委員會會議,以召集委員一人為主席。
各委員會會議,須有第一志願委員人數五分之一出席,方得開會。
各委員會會議,須有各該委員會委員五分之一出席,方得開會。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一、委員會委員席次最高額計算,下限僅二人,誠屬過低,第一項後段刪除。 二、為使請求討論之議案為多數委員所重視,且召開委員會無庸懷疑會淪於流會,爰增訂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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