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第 4-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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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委員會之議程,應由輪值召集委員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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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 4-1 條規定了各委員會的議程決定程序。根據這個條款,各委員會的議程應由輪值召集委員來決定。這意味著輪值召集委員負責組織委員會的議程,例如安排審查議案或邀請相關部會報告。當輪值召集委員決定議程時,應依法規定的程序進行。例如,可以進行討論、表決或其他適當的方式來決定委員會的議程。該條款的目的是確保各委員會的議程決定是有序和公正的。這樣可以促進立法院的有效運作,確保委員會能夠按照法定程序來處理議案和相關事項。 參考資料例子: 根據《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 4-1 條的規定,各委員會的議程應由輪值召集委員決定。例如,在某個委員會的例會中,輪值召集委員提出了將某個特定議案列入議程的建議。經過討論和表決後,議會通過了輪值召集委員的建議,將該特定議案納入委員會的議程。這個例子顯示了根據《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 4-1 條,輪值召集委員在制定委員會議程時擁有一定的權限和責任。
立法沿革 2 版
(0910115 增訂)
各委員會之議程,應由召集委員議決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立法院各委員會辦事通則」第三條、第四條關於委員會議程之安排,採取輪值制,難免因個別召集委員重視面向之不同,造成立法作業之割裂,爰明定之。
(0961130 修正)
各委員會之議程,應由輪值召集委員決定之。
立法理由修正各委員會之議程決定方式。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立法院各委員會辦事通則」第三條、第四條關於委員會議程之安排,採取輪值制,難免因個別召集委員重視面向之不同,造成立法作業之割裂,爰明定之。
修正各委員會之議程決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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