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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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委員會會議,以召集委員一人為主席,由各召集委員輪流擔任。但同一議案,得由一人連續擔任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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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4條,各委員會會議的主席由召集委員一人擔任,並且可以輪流擔任。然而,對於同一個議案,也可以由同一人連續擔任主席。 參考資料: -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4條
立法沿革 7 版
(0361225 制定)
各委員會各置左列職員: 一、主任祕書一人,簡任,祕書二人,荐任,其中一人得為簡任。 二、科長二人或三人,荐任。 三、科員六人至九人,委任,其中三人得為荐任。 四、速記員一人至三人,委任。 五、書記官一人至三人,委任。 六、書記三人至六人。
(0390314 全文修正)
委員會會議,由召集委員臨時召集之,或經委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亦得召集。
(0411212 全文修正)
委員參加二委員會時,應註明其第一志願參加之委員會。
(0420227 修正)
委員依立法院組織法第十九條之規定參加一委員會,應於每會期依次登記之至滿額為止。
(0520412 修正)
委員依立法院組織法第十九條之規定參加一委員會,應於每會期依次登記之;登記後不得退出。
(0810221 修正)
委員依立法院組織法第十九條之規定參加一委員會,應於每會期依次登記之;登記後不得退出。 登記參加各委員會委員人數超出最高額時,如為避免抽籤,已登記委員得自願退出。但退出人數不得低於委員會最高額人數。
立法理由為配合立法院組織法第十九條之修正,增訂第二項。
(0880112 全文修正)
各委員會會議,以召集委員一人為主席,由各召集委員輪流擔任。但同一議案,得由一人連續擔任主席。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各委員會各置左列職員: 一、主任祕書一人,簡任,祕書二人,荐任,其中一人得為簡任。 二、科長二人或三人,荐任。 三、科員六人至九人,委任,其中三人得為荐任。 四、速記員一人至三人,委任。 五、書記官一人至三人,委任。 六、書記三人至六人。
委員會會議,由召集委員臨時召集之,或經委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亦得召集。
委員參加二委員會時,應註明其第一志願參加之委員會。
委員依立法院組織法第十九條之規定參加一委員會,應於每會期依次登記之至滿額為止。
委員依立法院組織法第十九條之規定參加一委員會,應於每會期依次登記之;登記後不得退出。
為配合立法院組織法第十九條之修正,增訂第二項。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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