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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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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委員會會議,以召集委員一人為主席,由各召集委員輪流擔任。但同一議案,得由一人連續擔任主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4條,各委員會會議的主席由召集委員一人擔任,並且可以輪流擔任。然而,對於同一個議案,也可以由同一人連續擔任主席。 參考資料: -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4條

立法沿革 7

(0361225 制定)

各委員會各置左列職員:   一、主任祕書一人,簡任,祕書二人,荐任,其中一人得為簡任。   二、科長二人或三人,荐任。   三、科員六人至九人,委任,其中三人得為荐任。   四、速記員一人至三人,委任。   五、書記官一人至三人,委任。   六、書記三人至六人。

(0390314 全文修正)

委員會會議,由召集委員臨時召集之,或經委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亦得召集。

(0411212 全文修正)

委員參加二委員會時,應註明其第一志願參加之委員會。

(0420227 修正)

委員依立法院組織法第十九條之規定參加一委員會,應於每會期依次登記之至滿額為止。

(0520412 修正)

委員依立法院組織法第十九條之規定參加一委員會,應於每會期依次登記之;登記後不得退出。

(0810221 修正)

委員依立法院組織法第十九條之規定參加一委員會,應於每會期依次登記之;登記後不得退出。   登記參加各委員會委員人數超出最高額時,如為避免抽籤,已登記委員得自願退出。但退出人數不得低於委員會最高額人數。

立法理由為配合立法院組織法第十九條之修正,增訂第二項。

(0880112 全文修正)

各委員會會議,以召集委員一人為主席,由各召集委員輪流擔任。但同一議案,得由一人連續擔任主席。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61225 制定)

各委員會各置左列職員:   一、主任祕書一人,簡任,祕書二人,荐任,其中一人得為簡任。   二、科長二人或三人,荐任。   三、科員六人至九人,委任,其中三人得為荐任。   四、速記員一人至三人,委任。   五、書記官一人至三人,委任。   六、書記三人至六人。

(0390314 全文修正)

委員會會議,由召集委員臨時召集之,或經委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亦得召集。

(0411212 全文修正)

委員參加二委員會時,應註明其第一志願參加之委員會。

(0420227 修正)

委員依立法院組織法第十九條之規定參加一委員會,應於每會期依次登記之至滿額為止。

(0520412 修正)

委員依立法院組織法第十九條之規定參加一委員會,應於每會期依次登記之;登記後不得退出。

(0810221 修正)

為配合立法院組織法第十九條之修正,增訂第二項。

(0880112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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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 4 條規定:「各委員會會議,以召集委員一人為主席,由各召集委員輪流擔任。但同一議案,得由一人連續擔任主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 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