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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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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各委員會置召集委員二人,由各委員會委員於每會期互選產生;其選舉辦法另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 3-4 條的條文規定了立法院各委員會的召集委員的任命方式。根據這一條文,每個立法院委員會都應該有兩名召集委員,由該委員會的委員們在每個會期中互選產生。選舉的辦法則可以另行訂定。 參考資料: -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 立法院網站:http://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373 範例:例如,在行政院與立法院的相互合作中,立法委員擔任委員會召集委員的角色,負責組織和協調各委員會的工作。他們根據各委員會組織法第 3-4 條的規定,在每個會期中互選兩名召集委員,確保委員會的順利運作。

立法沿革 3

(0910115 增訂)

立法院各委員會置召集委員三人,由各委員會委員互選;其選舉辦法另定之。

立法理由本條新增。立法院組織法第十一條第三項移列為本條,並授權另訂召集委員選舉辦法。

(0961130 修正)

立法院各委員會置召集委員二人,由各委員會委員於每年組成時互選;其選舉辦法另定之。

立法理由配合席次減半,將召集委員修正為二人,並配合修正召集委員之互選時機為1年1次。

(0980113 修正)

立法院各委員會置召集委員二人,由各委員會委員於每會期互選產生;其選舉辦法另定之。

立法理由立法院各委員會功能日益吃重,為減輕召集委員之負擔,增加其他委員歷練召集委員之機會,並配合一般會議慣例,會議主席之推選應於會議開始時選定,將原召集委員選舉由每年組成時互選,改為每會期互選。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10115 增訂)

本條新增。立法院組織法第十一條第三項移列為本條,並授權另訂召集委員選舉辦法。

(0961130 修正)

配合席次減半,將召集委員修正為二人,並配合修正召集委員之互選時機為1年1次。

(0980113 修正)

立法院各委員會功能日益吃重,為減輕召集委員之負擔,增加其他委員歷練召集委員之機會,並配合一般會議慣例,會議主席之推選應於會議開始時選定,將原召集委員選舉由每年組成時互選,改為每會期互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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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 3-4 條規定:「立法院各委員會置召集委員二人,由各委員會委員於每會期互選產生;其選舉辦法另定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 3-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