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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黨團在各委員會席次,依政黨比例分配。分配算式如下: 各黨團人數 ────────×(13─依第三條之二抽籤分配至各委員會委員席次) 院會席次-第三條 之二 委員總數
  2. 依前項算式分配席次如有餘數,且所屬委員尚未分配完竣之黨團,由餘數總和較大者,依序於未達最低額之委員會選擇增加一席次;各委員會席次均達最低額時,得於未達最高額之委員會中選擇之,至所分配總席次等於各黨團人數止。
  3. 各黨團應於前條委員抽籤日後二日內,提出所屬委員參加各委員會之名單。逾期未提出名單或僅提出部分名單者,就未決定參加委員會之委員,於各該黨團分配席次抽籤決定之。
  4. 前項抽籤辦法另定之。
  5. 第一項院會席次之計算,依第三條之二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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