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第 3-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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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黨團在各委員會席次,依政黨比例分配。分配算式如下: 各黨團人數 ────────×(13─依第三條之二抽籤分配至各委員會委員席次) 院會席次-第三條 之二 委員總數
- 2.依前項算式分配席次如有餘數,且所屬委員尚未分配完竣之黨團,由餘數總和較大者,依序於未達最低額之委員會選擇增加一席次;各委員會席次均達最低額時,得於未達最高額之委員會中選擇之,至所分配總席次等於各黨團人數止。
- 3.各黨團應於前條委員抽籤日後二日內,提出所屬委員參加各委員會之名單。逾期未提出名單或僅提出部分名單者,就未決定參加委員會之委員,於各該黨團分配席次抽籤決定之。
- 4.前項抽籤辦法另定之。
- 5.第一項院會席次之計算,依第三條之二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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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該問題涉及到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 3-3 條,根據最新的資料,該條款規定了立法院各黨團在各委員會席次的分配方法。具體規定如下: 1. 各黨團在各委員會席次,依政黨比例分配。根據公布的計算方式,分配席次的算式為:各黨團人數除以(院會席次減去第三條之二所抽籤分配至各委員會委員席次的數量)。 2. 如果根據上述算式分配席次後還有餘數,並且該黨團的委員未完全分配,則由餘數總和較大的黨團依序在未達到最低額的委員會中增加一個席次。直到各委員會的席次達到最低額,可以在未達到最高額的委員會中進一步分配,直到總席次等於各黨團的人數。 3. 各黨團應在前一條規定的委員抽籤日後的兩天內提出該黨團所屬委員參加各委員會的名單。如果逾期未提出名單或只提出部分名單,那麼未被指定參與委員會的委員將在該黨團席次分配的抽籤中確定。 4. 抽籤的具體辦法由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5. 第一項中提到的院會席次的計算方法,依據第三條之二第二項的規定進行。 根據以上的資訊,立法院各黨團的席次在各委員會中的分配是根據政黨比例進行的,並且考慮到各委員會的最低額和最高額限制。具體的席次分配是通過抽籤進行的,該抽籤辦法由相關部門另行規定。各黨團應該在指定期限內提供參加委員會的名單,否則未被指定的委員將在席次分配抽籤中確定。此外,院會席次的計算方法也需要遵循相關法規的規定。 請注意,以上解答僅做參考,具體的法條解釋和相關規定可能需要參考更詳細的資料。建議查閱相關法規文件或法學專業資料以獲得更具權威性和正確性的資訊。
立法沿革 2 版
(0910115 增訂)
各黨團在委員會席次,依政黨比例分配之。分配算式如下: (各黨團人數/院會席次-第三條之二委員總數)x(21-依第三條之二抽籤分配至各委員會委員席次) 前項比例遇有餘數時,由餘數較大者,依序優先選擇委員會。 各黨團應於分配席次內,決定各該黨團於委員會之實際席次。 各黨團應於前條委員抽籤日後二日內,提出所屬委員參加各委員會之名單及實際席次。逾期未提出名單或僅提出部分名單者,就未決定參加委員會之委員,於各該黨團實際席次抽籤決定之。 前項抽籤辦法另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使各委員會之議事運作與院會之議事得以密切配合,委員會之席次分配應充分反應各黨團在院會席次之比例,為利計算,增訂第一項。 三、各黨團在院會席次之比例,遇有餘數時,席次分配方式應予明定,以杜爭議,爰於第二項明定。 四、實際參加委員會之名單由各黨團提出,以透過黨團運作達到專業、資深等目標。又為免黨團遲未能提出所屬委員參加各委員會名單而影響議事,增訂第四項。 五、委員抽籤之作業、方式、程序等,屬細節性、執行面之問題,爰於第五項授權另訂辦法。
(0961130 修正)
各黨團在各委員會席次,依政黨比例分配。分配算式如下: (各黨團人數/院會席次-第三條之二 委員總數)×(13─依第三條之二抽籤分配至各委員會委員席次) 依前項算式分配席次如有餘數,且所屬委員尚未分配完竣之黨團,由餘數總和較大者,依序於未達最低額之委員會選擇增加一席次;各委員會席次均達最低額時,得於未達最高額之委員會中選擇之,至所分配總席次等於各黨團人數止。 各黨團應於前條委員抽籤日後二日內,提出所屬委員參加各委員會之名單。逾期未提出名單或僅提出部分名單者,就未決定參加委員會之委員,於各該黨團分配席次抽籤決定之。 前項抽籤辦法另定之。 第一項院會席次之計算,依第三條之二第二項規定。
立法理由一、修正第一項各黨團在委員會席次分配算式。 二、配合第三條增訂各委員會席次最低額規定,避免席次過於集中某幾個委員會,導致一、二個委員會之委員席次偏低,爰修正第二項,明定餘額席次之分配,以所屬委員尚未分配完竣之黨團,依餘數總和大小之順序,分配至總席次等於各黨團人數止。 三、依據新的分配方法,各黨團已依其人數分配至各委員會,即其實際席次業已決定,爰將原第三項刪除。 四、原第四項、第五項項次遞移為第三項、第四項;原第四項文字酌修,原第五項文字未修正。 五、增列第五項明定院會席次計算依第三條之二第二項為之。
- 第三條之二條文
- 第三條 之二條文
- 第三條之二第二項條文
-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第 3-2 條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為使各委員會之議事運作與院會之議事得以密切配合,委員會之席次分配應充分反應各黨團在院會席次之比例,為利計算,增訂第一項。 三、各黨團在院會席次之比例,遇有餘數時,席次分配方式應予明定,以杜爭議,爰於第二項明定。 四、實際參加委員會之名單由各黨團提出,以透過黨團運作達到專業、資深等目標。又為免黨團遲未能提出所屬委員參加各委員會名單而影響議事,增訂第四項。 五、委員抽籤之作業、方式、程序等,屬細節性、執行面之問題,爰於第五項授權另訂辦法。
一、修正第一項各黨團在委員會席次分配算式。 二、配合第三條增訂各委員會席次最低額規定,避免席次過於集中某幾個委員會,導致一、二個委員會之委員席次偏低,爰修正第二項,明定餘額席次之分配,以所屬委員尚未分配完竣之黨團,依餘數總和大小之順序,分配至總席次等於各黨團人數止。 三、依據新的分配方法,各黨團已依其人數分配至各委員會,即其實際席次業已決定,爰將原第三項刪除。 四、原第四項、第五項項次遞移為第三項、第四項;原第四項文字酌修,原第五項文字未修正。 五、增列第五項明定院會席次計算依第三條之二第二項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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