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第 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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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未參加黨團或所參加黨團之院會席次比例於各委員會不足分配一席次之委員,應抽籤平均參加各委員會;其抽籤辦法另定之。
- 2.前項院會席次,以每屆宣誓就職之委員數計之;如有異動,於每年首次會期開議日重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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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3-2條規定如下: 1. 未參加黨團或所參加黨團之院會席次比例於各委員會不足分配一席次之委員,應抽籤平均參加各委員會;其抽籤辦法另定之。 - 根據這項法條,如果某個委員會內的委員席次分配不足以配屬給符合條件(未參加黨團或參加黨團但院會席次比例未達分配標準)的委員,則需要進行抽籤來平均分配委員。具體的抽籤方法則需要另外制定。 2. 前項院會席次,以每屆宣誓就職之委員數計之;如有異動,於每年首次會期開議日重計之。 - 根據這項法條,院會席次的計算是以每屆宣誓就職的委員數為依據。在每年首次會期的開議日,如果有委員數量有異動,則需要重新計算。
立法沿革 2 版
(0910115 增訂)
未參加黨團或所參加黨團之院會席次比例於各委員會不足分配一席次之委員,應抽籤平均參加各委員會;其抽籤辦法另定之。 前項院會席次,以每屆宣誓就職之委員數計之;如有異動,於下會期重計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障未參加黨團或所參加黨團之院會席次比例於各委員會不足分配一席次之委員參加委員會之權益,並避免此類委員集中參加同一委員會,而失卻政黨比例參加委員會之意旨,增訂第一項。 三、為利於計算各黨團之院會席次比例,爰明定以宣誓就職委員人數為計算基準,以資明確。此一基準如因委員辭職、去職、亡故、遞補或補選而有變動,則於下會期再予重計,增訂第三項。
(0961130 修正)
未參加黨團或所參加黨團之院會席次比例於各委員會不足分配一席次之委員,應抽籤平均參加各委員會;其抽籤辦法另定之。 前項院會席次,以每屆宣誓就職之委員數計之;如有異動,於每年首次會期開議日重計之。
立法理由配合委員參加委員會修正為1年分配1次,修正第二項文字。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障未參加黨團或所參加黨團之院會席次比例於各委員會不足分配一席次之委員參加委員會之權益,並避免此類委員集中參加同一委員會,而失卻政黨比例參加委員會之意旨,增訂第一項。 三、為利於計算各黨團之院會席次比例,爰明定以宣誓就職委員人數為計算基準,以資明確。此一基準如因委員辭職、去職、亡故、遞補或補選而有變動,則於下會期再予重計,增訂第三項。
配合委員參加委員會修正為1年分配1次,修正第二項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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