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第 3-1 條
快速跳轉
- 1.每一委員以參加一委員會為限。
- 2.各委員會於每年首次會期重新組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3-1條規定如下: 1. 每一委員以參加一委員會為限:這表示每位立法委員只能參與一個委員會的工作,不可以同時身兼多個委員會的成員。 2. 各委員會於每年首次會期重新組成:這表示每年立法院會期開始時,各委員會的成員及組織都需要重新確定或調整。 這些規定的參考資料來自於《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本身,根據法條規定,每位立法委員只能參加一個委員會的工作,並且每年的首次會期需要重新組成各委員會的成員編制。
立法沿革 2 版
(0910115 增訂)
每一委員以參加一委員會為限。
立法理由本條新增,由立法院組織法第十一條第二項前段移列。
(0961130 修正)
每一委員以參加一委員會為限。 各委員會於每年首次會期重新組成。
立法理由委員參加委員會修正為1年分配1次,爰增列第二項明定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10115 增訂)
本條新增,由立法院組織法第十一條第二項前段移列。
(0961130 修正)
委員參加委員會修正為1年分配1次,爰增列第二項明定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