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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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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每一委員以參加一委員會為限。
  2. 2.各委員會於每年首次會期重新組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3-1條規定如下: 1. 每一委員以參加一委員會為限:這表示每位立法委員只能參與一個委員會的工作,不可以同時身兼多個委員會的成員。 2. 各委員會於每年首次會期重新組成:這表示每年立法院會期開始時,各委員會的成員及組織都需要重新確定或調整。 這些規定的參考資料來自於《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本身,根據法條規定,每位立法委員只能參加一個委員會的工作,並且每年的首次會期需要重新組成各委員會的成員編制。

立法沿革 2

(0910115 增訂)

每一委員以參加一委員會為限。

立法理由本條新增,由立法院組織法第十一條第二項前段移列。

(0961130 修正)

每一委員以參加一委員會為限。   各委員會於每年首次會期重新組成。

立法理由委員參加委員會修正為1年分配1次,爰增列第二項明定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10115 增訂)

本條新增,由立法院組織法第十一條第二項前段移列。

(0961130 修正)

委員參加委員會修正為1年分配1次,爰增列第二項明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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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 3-1 條規定:「每一委員以參加一委員會為限。各委員會於每年首次會期重新組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 3-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