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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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各委員會席次至少為十三席,最高不得超過十五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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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3條規定,立法院各委員會的席次至少為十三席,但最高不得超過十五席。這表示每個委員會必須有至少十三個成員,但同時也有一個上限,不得超過十五個成員。 根據我們的參考資料,《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的修正案,於2020年第11屆立法委員提案,經立法院審議後通過。根據修正案的內容,立法院各委員會的席次由原本的最高十五席改為最高十三席。具體的修正內容可以參考相關的法律文件和立法院相關的資料。
立法沿革 7 版
(0361225 制定)
各委員會視事務之繁簡,分設二科或三科。
(0390314 全文修正)
各委員會置主任祕書十二人,簡任,祕書十二人,薦任或簡任,科長十二人,薦任,科員十二人,委任或薦任,書記官或書記十二人,書記官委任。 前項人員視各委員會事務之繁簡配用之。
(0411212 全文修正)
各委員會會議,於院會日期之外,由召集委員隨時召集之;或經委員十分之一以上請求,亦得召集。
(0880112 全文修正)
委員依立法院組織法第十一條之規定參加一委員會。每一委員會以二十一人為最高額。 立法院委員會置召集委員三人,由各委員會委員互選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保留,第一項後段及第二項規定刪除,以資簡化,又立法院組織法第十九條,修正後已改列為第十一條,爰配合修正。 二、現行「立法院組織法」第二十條規定,修正後改列為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二項,以資完整。
(0880622 修正)
委員依立法院組織法第十一條之規定參加一委員會,應於每會期依次登記之。 立法院委員會置召集委員三人,由各委員會委員互選之。
立法理由配合立法院組織法第十一條修正本條條文。
(0910115 修正)
立法院各委員會席次以二十一席為最高額。
立法理由自立法院組織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移列,並予文字修正。
(0961130 修正)
立法院各委員會席次至少為十三席,最高不得超過十五席。
立法理由修正各委員會席次下限、上限分別為十三席、十五席。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各委員會視事務之繁簡,分設二科或三科。
各委員會置主任祕書十二人,簡任,祕書十二人,薦任或簡任,科長十二人,薦任,科員十二人,委任或薦任,書記官或書記十二人,書記官委任。 前項人員視各委員會事務之繁簡配用之。
各委員會會議,於院會日期之外,由召集委員隨時召集之;或經委員十分之一以上請求,亦得召集。
一、原條文第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保留,第一項後段及第二項規定刪除,以資簡化,又立法院組織法第十九條,修正後已改列為第十一條,爰配合修正。 二、現行「立法院組織法」第二十條規定,修正後改列為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二項,以資完整。
配合立法院組織法第十一條修正本條條文。
自立法院組織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移列,並予文字修正。
修正各委員會席次下限、上限分別為十三席、十五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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