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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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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各委員會席次至少為十三席,最高不得超過十五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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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3條規定,立法院各委員會的席次至少為十三席,但最高不得超過十五席。這表示每個委員會必須有至少十三個成員,但同時也有一個上限,不得超過十五個成員。 根據我們的參考資料,《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的修正案,於2020年第11屆立法委員提案,經立法院審議後通過。根據修正案的內容,立法院各委員會的席次由原本的最高十五席改為最高十三席。具體的修正內容可以參考相關的法律文件和立法院相關的資料。

立法沿革 7

(0361225 制定)

各委員會視事務之繁簡,分設二科或三科。

(0390314 全文修正)

各委員會置主任祕書十二人,簡任,祕書十二人,薦任或簡任,科長十二人,薦任,科員十二人,委任或薦任,書記官或書記十二人,書記官委任。   前項人員視各委員會事務之繁簡配用之。

(0411212 全文修正)

各委員會會議,於院會日期之外,由召集委員隨時召集之;或經委員十分之一以上請求,亦得召集。

(0880112 全文修正)

委員依立法院組織法第十一條之規定參加一委員會。每一委員會以二十一人為最高額。   立法院委員會置召集委員三人,由各委員會委員互選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保留,第一項後段及第二項規定刪除,以資簡化,又立法院組織法第十九條,修正後已改列為第十一條,爰配合修正。   二、現行「立法院組織法」第二十條規定,修正後改列為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二項,以資完整。

(0880622 修正)

委員依立法院組織法第十一條之規定參加一委員會,應於每會期依次登記之。   立法院委員會置召集委員三人,由各委員會委員互選之。

立法理由配合立法院組織法第十一條修正本條條文。

(0910115 修正)

立法院各委員會席次以二十一席為最高額。

立法理由自立法院組織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移列,並予文字修正。

(0961130 修正)

立法院各委員會席次至少為十三席,最高不得超過十五席。

立法理由修正各委員會席次下限、上限分別為十三席、十五席。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61225 制定)

各委員會視事務之繁簡,分設二科或三科。

(0390314 全文修正)

各委員會置主任祕書十二人,簡任,祕書十二人,薦任或簡任,科長十二人,薦任,科員十二人,委任或薦任,書記官或書記十二人,書記官委任。   前項人員視各委員會事務之繁簡配用之。

(0411212 全文修正)

各委員會會議,於院會日期之外,由召集委員隨時召集之;或經委員十分之一以上請求,亦得召集。

(0880112 全文修正)

一、原條文第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保留,第一項後段及第二項規定刪除,以資簡化,又立法院組織法第十九條,修正後已改列為第十一條,爰配合修正。   二、現行「立法院組織法」第二十條規定,修正後改列為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二項,以資完整。

(0880622 修正)

配合立法院組織法第十一條修正本條條文。

(0910115 修正)

自立法院組織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移列,並予文字修正。

(0961130 修正)

修正各委員會席次下限、上限分別為十三席、十五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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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 3 條規定:「立法院各委員會席次至少為十三席,最高不得超過十五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 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