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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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委員會審查本院會議交付審查之議案及人民請願書,並得於每會期開始時,邀請相關部會作業務報告,並備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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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各委員會有審查本院會議交付審查之議案及人民請願書的職責。此外,各委員會還可以在每個會期開始時邀請相關部會進行業務報告,並進行質詢。這項法條的目的是要確保立法委員有權審查議案和聆聽人民的請願,同時也確保他們有機會與相關部會進行交流和提問。一個可能的例子是,立法院某個委員會邀請經濟部進行報告,以了解某個議案的影響和相關的執行計劃。
立法沿革 4 版
(0361225 制定)
各委員會審議左列議案: 一、本院會議議決交審查者。 二、院長交議者。 三、由各委員會移送之件,與本會相關聯者。
(0390314 全文修正)
各委員會審議左列議案: 一、本院會議議決交審查者。 二、院長交議者。 三、由各委員會移送之件,與本會相關聯者。
(0411212 全文修正)
各委員會審議本院會議交付審查之議案及人民請願書。
(0880112 全文修正)
各委員會審查本院會議交付審查之議案及人民請願書,並得於每會期開始時,邀請相關部會作業務報告,並備質詢。
立法理由參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草案,本條第一項增列各委員會得於每會期開始時,邀請相關部會作業務報告,並備質詢。以達監督行政機關之目的。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各委員會審議左列議案: 一、本院會議議決交審查者。 二、院長交議者。 三、由各委員會移送之件,與本會相關聯者。
各委員會審議左列議案: 一、本院會議議決交審查者。 二、院長交議者。 三、由各委員會移送之件,與本會相關聯者。
各委員會審議本院會議交付審查之議案及人民請願書。
參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草案,本條第一項增列各委員會得於每會期開始時,邀請相關部會作業務報告,並備質詢。以達監督行政機關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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