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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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 2.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七日修正之條文,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
- 3.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三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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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 22 條的釋義如下: 1. 第一項是指該法從公布日起生效。 2. 第二項是指該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七日所做的修正條文,在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生效。根據參考資料,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應為民國九十六年的二月十一日。 3. 第三項是指該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三日所做的修正條文,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一日起生效。根據參考資料,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一日為西元2009年。 總結起來,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 22 條的生效時間如下: - 第一項:自公布日起生效。 - 第二項: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生效。 - 第三項:自西元2009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立法沿革 4 版
(0880112 全文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一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0961130 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
立法理由本次修正條文主要係配合席次減半調整,爰配合實際需要增列第二項明定修正條文自第七屆施行。
(0961207 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七日修正之條文,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
立法理由修正條文自第七屆施行。
(0980113 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七日修正之條文,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三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立法理由增訂第三項。明定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一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本次修正條文主要係配合席次減半調整,爰配合實際需要增列第二項明定修正條文自第七屆施行。
修正條文自第七屆施行。
增訂第三項。明定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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