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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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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2. 2.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七日修正之條文,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
  3. 3.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三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 22 條的釋義如下: 1. 第一項是指該法從公布日起生效。 2. 第二項是指該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七日所做的修正條文,在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生效。根據參考資料,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應為民國九十六年的二月十一日。 3. 第三項是指該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三日所做的修正條文,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一日起生效。根據參考資料,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一日為西元2009年。 總結起來,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 22 條的生效時間如下: - 第一項:自公布日起生效。 - 第二項: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生效。 - 第三項:自西元2009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立法沿革 4

(0880112 全文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一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0961130 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

立法理由本次修正條文主要係配合席次減半調整,爰配合實際需要增列第二項明定修正條文自第七屆施行。

(0961207 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七日修正之條文,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

立法理由修正條文自第七屆施行。

(0980113 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七日修正之條文,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三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立法理由增訂第三項。明定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80112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一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0961130 修正)

本次修正條文主要係配合席次減半調整,爰配合實際需要增列第二項明定修正條文自第七屆施行。

(0961207 修正)

修正條文自第七屆施行。

(0980113 修正)

增訂第三項。明定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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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 22 條規定:「本法自公布日施行。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七日修正之條文,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 2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