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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組織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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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立法院院長、副院長之任期至該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2. 2.立法院院長綜理院務。
  3. 3.立法院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組織法第13條,立法院院長、副院長的任期至該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立法院院長負責綜理院務。若立法院院長因事故無法視事,則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 參考資料:立法院組織法第13條

立法沿革 5

(0360327 制定)

立法委員提出法律案,須有三十人以上之連署。

(0361223 全文修正)

立法委員對於本人在院會或委員會缺席時議決之議案,不得為反對之動議。

(0390314 全文修正)

立法委員對於本人在院會或委員會缺席時議決之議案,不得為反對之動議。

(0411212 全文修正)

立法院會議,公開舉行,必要時得開秘密會議。   行政院院長或各部、會首長,得請開秘密會議。

(0880112 全文修正)

立法院院長、副院長之任期至該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立法院院長綜理院務。   立法院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

立法理由原條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有關立法院院長、副院長之任期規定,配合憲法增修條文有關解散權之規定,修正為至該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60327 制定)

立法委員提出法律案,須有三十人以上之連署。

(0361223 全文修正)

立法委員對於本人在院會或委員會缺席時議決之議案,不得為反對之動議。

(0390314 全文修正)

立法委員對於本人在院會或委員會缺席時議決之議案,不得為反對之動議。

(0411212 全文修正)

立法院會議,公開舉行,必要時得開秘密會議。   行政院院長或各部、會首長,得請開秘密會議。

(0880112 全文修正)

原條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有關立法院院長、副院長之任期規定,配合憲法增修條文有關解散權之規定,修正為至該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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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組織法第 13 條規定:「立法院院長、副院長之任期至該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立法院院長綜理院務。立法院院長因事故不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組織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立法院組織法第 1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