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立法院組織法第13條,立法院院長、副院長的任期至該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立法院院長負責綜理院務。若立法院院長因事故無法視事,則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 參考資料:立法院組織法第13條
立法委員提出法律案,須有三十人以上之連署。
立法委員對於本人在院會或委員會缺席時議決之議案,不得為反對之動議。
立法委員對於本人在院會或委員會缺席時議決之議案,不得為反對之動議。
立法院會議,公開舉行,必要時得開秘密會議。 行政院院長或各部、會首長,得請開秘密會議。
立法院院長、副院長之任期至該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立法院院長綜理院務。 立法院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
立法理由原條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有關立法院院長、副院長之任期規定,配合憲法增修條文有關解散權之規定,修正為至該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立法委員提出法律案,須有三十人以上之連署。
立法委員對於本人在院會或委員會缺席時議決之議案,不得為反對之動議。
立法委員對於本人在院會或委員會缺席時議決之議案,不得為反對之動議。
立法院會議,公開舉行,必要時得開秘密會議。 行政院院長或各部、會首長,得請開秘密會議。
原條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有關立法院院長、副院長之任期規定,配合憲法增修條文有關解散權之規定,修正為至該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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