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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組織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立法院院長、副院長之任期至該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2. 立法院院長綜理院務。
  3. 立法院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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