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各委員會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立法院組織法第12條規定,立法院各委員會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這意味著各立法院委員會的組織必須依法律規定進行。具體的組織方式和條件,需要參考相關的法律文件,例如立法院組織法以及與各委員會相關的特別法規定。根據本問題的內容,並無提供與立法院組織法第12條有關的參考資料,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
立法委員對於關係其個人本身之議案,不得參與表決。
立法院會議之決議,除憲法別有規定外,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取決於主席。
立法院會議之決議,除憲法別有規定外,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取決於主席。
立法院會議之決議,除憲法別有規定外,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立法院各委員會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一條移列。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立法委員對於關係其個人本身之議案,不得參與表決。
立法院會議之決議,除憲法別有規定外,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取決於主席。
立法院會議之決議,除憲法別有規定外,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取決於主席。
立法院會議之決議,除憲法別有規定外,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一條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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