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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組織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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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立法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副秘書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均由院長遴選報告院會後,提請任命之。
  2. 2.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事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組織法第14條,立法院置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秘書長由院長遴選報告院會後提請任命,而副秘書長則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同樣由院長遴選報告院會後提請任命。 秘書長是根據院長的命令處理立法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而副秘書長則是在院長的命令下協助秘書長處理立法院事務。 根據《中華民國立法院組織法》修正條文,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皆為特任職,由院長遴選報告院會後提請任命。秘書長是處理立法院的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而副秘書長則是襄助秘書長處理立法院事務。 根據立法院組織法第14條的規定,立法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並由院長遴選後報告院會提請任命。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處理立法院的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同時,立法院組織法也規定置副秘書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由院長遴選報告院會後提請任命,副秘書長則協助秘書長處理立法院事務。 根據立法院組織法第14條的規定,立法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秘書長由院長遴選報告院會後提請任命。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另外,根據立法院組織法第14條的第2項規定,副秘書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也是由院長遴選報告院會後提請任命。副秘書長則承院長之命,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事務。 根據立法院組織法第14條的規定,立法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並由院長遴選報告院會後提請任命。秘書長負責處理立法院的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此外,根據同一條款的第2項,立法院還置副秘書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同樣由院長遴選報告院會後提請任命。副秘書長則是協助秘書長處理立法院事務。 舉例來說,立法院在2019年根據立法院組織法第14條的規定,遴選了李某某擔任秘書長一職。李某某在經過院長的遴選後,受到院會的任命。根據他的職務,他負責處理立法院的各項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的職員。同樣地,立法院也遴選了王某某擔任副秘書長一職,並且在院長和院會的任命下協助秘書長處理立法院的事務。

立法沿革 5

(0360327 制定)

立法院會議公開之,但經主席或出席委員十分一以上之提議,得開祕密會議。   行政院院長亦得請求開祕密會議。

(0361223 全文修正)

立法委員對於關係其個人本身之議案,不得參與表決。

(0390314 全文修正)

立法委員對於關係其個人本身之議案,不得參與表決。

(0411212 全文修正)

立法院臨時會,依憲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行之,並以決議召集臨時會之特定事項為限。

(0880112 全文修正)

立法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副秘書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均由院長遴選報告院會後,提請任命之。   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事務。

立法理由參照立法院以外其他各院組織法之體制,有關秘書長及副秘書長之任官,秘書長由「特派」改為「特任」,副秘書長依例改為簡任第十四職等,以資明確。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60327 制定)

立法院會議公開之,但經主席或出席委員十分一以上之提議,得開祕密會議。   行政院院長亦得請求開祕密會議。

(0361223 全文修正)

立法委員對於關係其個人本身之議案,不得參與表決。

(0390314 全文修正)

立法委員對於關係其個人本身之議案,不得參與表決。

(0411212 全文修正)

立法院臨時會,依憲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行之,並以決議召集臨時會之特定事項為限。

(0880112 全文修正)

參照立法院以外其他各院組織法之體制,有關秘書長及副秘書長之任官,秘書長由「特派」改為「特任」,副秘書長依例改為簡任第十四職等,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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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組織法第 14 條規定:「立法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副秘書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均由院長遴選報告院會後,提請任命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組織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立法院組織法第 1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