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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組織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立法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副秘書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均由院長遴選報告院會後,提請任命之。
  2. 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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