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立法院組織法第14條,立法院置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秘書長由院長遴選報告院會後提請任命,而副秘書長則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同樣由院長遴選報告院會後提請任命。 秘書長是根據院長的命令處理立法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而副秘書長則是在院長的命令下協助秘書長處理立法院事務。 根據《中華民國立法院組織法》修正條文,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皆為特任職,由院長遴選報告院會後提請任命。秘書長是處理立法院的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而副秘書長則是襄助秘書長處理立法院事務。 根據立法院組織法第14條的規定,立法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並由院長遴選後報告院會提請任命。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處理立法院的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同時,立法院組織法也規定置副秘書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由院長遴選報告院會後提請任命,副秘書長則協助秘書長處理立法院事務。 根據立法院組織法第14條的規定,立法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秘書長由院長遴選報告院會後提請任命。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另外,根據立法院組織法第14條的第2項規定,副秘書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也是由院長遴選報告院會後提請任命。副秘書長則承院長之命,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事務。 根據立法院組織法第14條的規定,立法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並由院長遴選報告院會後提請任命。秘書長負責處理立法院的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此外,根據同一條款的第2項,立法院還置副秘書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同樣由院長遴選報告院會後提請任命。副秘書長則是協助秘書長處理立法院事務。 舉例來說,立法院在2019年根據立法院組織法第14條的規定,遴選了李某某擔任秘書長一職。李某某在經過院長的遴選後,受到院會的任命。根據他的職務,他負責處理立法院的各項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的職員。同樣地,立法院也遴選了王某某擔任副秘書長一職,並且在院長和院會的任命下協助秘書長處理立法院的事務。
立法院會議公開之,但經主席或出席委員十分一以上之提議,得開祕密會議。 行政院院長亦得請求開祕密會議。
立法委員對於關係其個人本身之議案,不得參與表決。
立法委員對於關係其個人本身之議案,不得參與表決。
立法院臨時會,依憲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行之,並以決議召集臨時會之特定事項為限。
立法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副秘書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均由院長遴選報告院會後,提請任命之。 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事務。
立法理由參照立法院以外其他各院組織法之體制,有關秘書長及副秘書長之任官,秘書長由「特派」改為「特任」,副秘書長依例改為簡任第十四職等,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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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會議公開之,但經主席或出席委員十分一以上之提議,得開祕密會議。 行政院院長亦得請求開祕密會議。
立法委員對於關係其個人本身之議案,不得參與表決。
立法委員對於關係其個人本身之議案,不得參與表決。
立法院臨時會,依憲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行之,並以決議召集臨時會之特定事項為限。
參照立法院以外其他各院組織法之體制,有關秘書長及副秘書長之任官,秘書長由「特派」改為「特任」,副秘書長依例改為簡任第十四職等,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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