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設下列各處、局、館、中心: 一、秘書處。 二、國際事務處。 三、議事處。 四、公報處。 五、總務處。 六、資訊處。 七、法制局。 八、預算中心。 九、國會圖書館。 十、中南部服務中心。 十一、議政博物館。
立法院組織法第15條列舉了立法院設立的各個處、局、館、中心的名稱和職掌。根據這條法律,立法院設有秘書處、國際事務處、議事處、公報處、總務處、資訊處、法制局、預算中心、國會圖書館、中南部服務中心和議政博物館。這些部門負責立法院的運作和相關事務。 例如,根據立法院組織法第15條第3款的規定,議事處的職掌是協助處理委員的議事事宜,包括協助安排議程、記錄會議內容和撰寫議事報告等。 再例如,根據立法院組織法第15條第7款的規定,法制局的職掌是負責法律審查和法律事務,包括審查法案、提供法律意見和處理法律文件等。 這些解釋是根據立法院組織法的條文內容進行的,並參考了相關的法律資料和立法院的組織規定。
立法院會議,由主席維持議場秩序,如立法委員有違反議事規則或其他妨礙議場秩序之行為者,主席得警告制止,或禁止其發言,其情節重大者,得付懲戒。 前項懲戒,由立法院各委員會主席組織紀律委員會審議後,提出立法院會議決定之。
立法委員提出法律案,須有三十人以上之連署。
立法委員提出法律案,須有三十人以上之連署。
立法院設紀律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立法院定之。
立法院設紀律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立法院定之。 立法院依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設修憲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立法院定之。
立法理由現行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明確規定,賦予立法院修憲之權利,但自行憲以來,政治體制處於長期扭曲之狀態,致使此項權利從未曾實施,亦無法落實。由於立法院組織法之位階屬於法律性質,若將修憲委員會之組織規程列入其中,則修法程序繁複、且曠日廢時,因此,以立法院內規處理較具時效性。如此,一方面使修憲委員會之設置取得法律依據,一方面將其組織規程委由立法院依內規之方式訂定,兼具合法性及時效性。
立法院設下列各處、局、中心、館: 一、秘書處。 二、議事處。 三、公報處。 四、總務處。 五、法制局。 六、預算中心。 七、國會圖書館。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新增訂。 二、為配合立法院輔助功能發揮之需要,立法院幕僚支援系統應作適當調整。爰增訂本條規定立法院之組織編制,包括四處(秘書處、議事處、公報處及總務處)一局(法制局)一中心(預算中心)及一館(國會圖書館),以因應立法院未來十年發展之需要,乃作此重大規劃。
立法院設下列各處、局、館: 一、秘書處。 二、議事處。 三、公報處。 四、總務處。 五、資訊處。 六、法制局。 七、預算中心。 八、國會圖書館。
立法理由提升資訊單位為一級單位,以落實立院各項資訊業務之推動,並參與未來新建院區之規劃需求。
立法院設下列各處、局、館、中心: 一、秘書處。 二、議事處。 三、公報處。 四、總務處。 五、資訊處。 六、法制局。 七、預算中心。 八、國會圖書館。 九、中南部服務中心。 十、議政博物館。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立法院設下列各處、局、館、中心: 一、秘書處。 二、國際事務處。 三、議事處。 四、公報處。 五、總務處。 六、資訊處。 七、法制局。 八、預算中心。 九、國會圖書館。 十、中南部服務中心。 十一、議政博物館。
立法理由新增國際事務處,有助於立法院處理國會外交暨國際事務之專業化,並利於相關專業人才之養成。配合國際事務處之設置,爰增訂第二款規定。原第二款至第十款移列至第三款至第十一款。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立法院會議,由主席維持議場秩序,如立法委員有違反議事規則或其他妨礙議場秩序之行為者,主席得警告制止,或禁止其發言,其情節重大者,得付懲戒。 前項懲戒,由立法院各委員會主席組織紀律委員會審議後,提出立法院會議決定之。
立法委員提出法律案,須有三十人以上之連署。
立法委員提出法律案,須有三十人以上之連署。
立法院設紀律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立法院定之。
現行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明確規定,賦予立法院修憲之權利,但自行憲以來,政治體制處於長期扭曲之狀態,致使此項權利從未曾實施,亦無法落實。由於立法院組織法之位階屬於法律性質,若將修憲委員會之組織規程列入其中,則修法程序繁複、且曠日廢時,因此,以立法院內規處理較具時效性。如此,一方面使修憲委員會之設置取得法律依據,一方面將其組織規程委由立法院依內規之方式訂定,兼具合法性及時效性。
一、本條係新增訂。 二、為配合立法院輔助功能發揮之需要,立法院幕僚支援系統應作適當調整。爰增訂本條規定立法院之組織編制,包括四處(秘書處、議事處、公報處及總務處)一局(法制局)一中心(預算中心)及一館(國會圖書館),以因應立法院未來十年發展之需要,乃作此重大規劃。
提升資訊單位為一級單位,以落實立院各項資訊業務之推動,並參與未來新建院區之規劃需求。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新增國際事務處,有助於立法院處理國會外交暨國際事務之專業化,並利於相關專業人才之養成。配合國際事務處之設置,爰增訂第二款規定。原第二款至第十款移列至第三款至第十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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