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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組織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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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文書收發、分配、繕校及檔案管理事項。 二、關於文稿之撰擬、審及文電處理事項。 三、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四、關於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事項。 五、關於公共關事項。 六、關於新聞之編輯、發布及聯絡事項。 七、關於新聞資料之蒐集、分析、整理及保管事項。 八、關於本院視聽媒體之規劃、設計及運用事項。 九、關於新聞媒體之聯繫及委員活動之報導事項。 十、其他有關秘書務事項。 十一、不屬其他處、局、中心、館之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組織法第16條,秘書處的職掌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關於文書收發、分配、繕校及檔案管理事項。這表示秘書處負責處理立法院的文件收發流程,包括分配文件給相應的單位,進行文件的編輯校稿工作,以及管理和保存檔案。 二、關於文稿的撰擬、審核及文電處理事項。這表示秘書處負責撰寫文稿,進行審核和編輯,並負責處理相關的文書和電子文稿。 三、關於印信典守事項。這表示秘書處負責管理立法院的印信,確保印信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四、關於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事項。這表示秘書處負責研究立法院的發展方向和管制考核政策。 五、關於公共關係事項。這表示秘書處負責處理立法院的公共關係事務,包括與外界的溝通和宣傳工作。 六、關於新聞的編輯、發布及聯絡事項。這表示秘書處負責編輯和發布新聞資訊,以及與媒體的聯繫工作。 七、關於新聞資料的蒐集、分析、整理及保管事項。這表示秘書處負責蒐集、分析和整理新聞資料,並負責保存和管理這些資料。 八、關於本院視聽媒體的規劃、設計及運用事項。這表示秘書處負責規劃和設計立法院的視聽媒體,並負責運用這些媒體進行相關工作。 九、關於新聞媒體的聯繫及委員活動的報導事項。這表示秘書處負責與新聞媒體的聯繫工作,並負責報導委員活動的相關事項。 十、其他有關秘書業務事項。這表示秘書處還負責處理其他與秘書業務相關的事項。 十一、不屬其他處、局、中心、館之事項。這表示秘書處負責處理其他不屬於其他部門或機構責任範圍內的事項。 以上解釋是依據立法院組織法第16條所陳述的內容。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和法規,立法院組織法第16條的職掌解釋並沒有發生任何改變或修訂。

立法沿革 6

(0360327 制定)

立法院院長綜理院務。   立法院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暫行代理其職務。

(0361223 全文修正)

立法院會議公開之,但經主席或出席委員十分一以上之提議,得開祕密會議。   行政院院長得請求開祕密會議。

(0390314 全文修正)

立法院會議公開之,但經主席或委員十分一以上之提議,得開祕密會議。   行政院院長得請求開祕密會議。

(0411212 全文修正)

立法院會議,由主席維持議場秩序,如有違反議事規則或其他妨礙議場秩序之行為者,主席得警告或制止,並得禁止其發言;其情節重大者,得付懲戒。   前項懲戒,由立法院紀律委員會審議後,提出立法院會議決定之。

(0880112 全文修正)

秘書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文書收發、分配、繕校及檔案管理事項。   二、關於文稿之撰擬、審核及文電處理事項。   三、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四、關於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事項。   五、關於國會外交事務事項。   六、關於公共關係事項。   七、關於新聞之編輯、發布及聯絡事項。   八、關於新聞資料之蒐集、分析、整理及保管事項。   九、關於本院視聽媒體之規劃、設計及運用事項。   十、關於新聞媒體之聯繫及委員活動之報導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秘書業務事項。   十二、不屬其他處、局、中心、館之事項。

立法理由一、目前立法院秘書處掌理事項兼及議事公報及總務等事項,過於龐雜,為因應分工之實際需要,以發揮更佳之服務效果,乃重新調整立法院秘書處之職掌事項,如本法修正條文第十六條所列,至於議事公報及總務則劃出,成立專責單位,以專責成。   二、調整後,立法院秘書處之職掌項目,與一般機關較為接近,包括文書、印信、公共關係、研考及新聞媒體等,此外,依立法院之特性,並及國會外交事務,如接待外賓等或協助辦理立法委員赴國外考察參訪等事項。

(1120512 修正)

秘書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文書收發、分配、繕校及檔案管理事項。   二、關於文稿之撰擬、審核及文電處理事項。   三、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四、關於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事項。   五、關於公共關係事項。   六、關於新聞之編輯、發布及聯絡事項。   七、關於新聞資料之蒐集、分析、整理及保管事項。   八、關於本院視聽媒體之規劃、設計及運用事項。   九、關於新聞媒體之聯繫及委員活動之報導事項。   十、其他有關秘書業務事項。   十一、不屬其他處、局、中心、館之事項。

立法理由因應增設國際事務處,爰刪除原第五款規定,原第六款至第十二款之款次配合遞移為第五款至第十一款。

  • 名詞
  • 名詞
  • 名詞
(0360327 制定)

立法院院長綜理院務。   立法院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暫行代理其職務。

(0361223 全文修正)

立法院會議公開之,但經主席或出席委員十分一以上之提議,得開祕密會議。   行政院院長得請求開祕密會議。

(0390314 全文修正)

立法院會議公開之,但經主席或委員十分一以上之提議,得開祕密會議。   行政院院長得請求開祕密會議。

(0411212 全文修正)

立法院會議,由主席維持議場秩序,如有違反議事規則或其他妨礙議場秩序之行為者,主席得警告或制止,並得禁止其發言;其情節重大者,得付懲戒。   前項懲戒,由立法院紀律委員會審議後,提出立法院會議決定之。

(0880112 全文修正)

一、目前立法院秘書處掌理事項兼及議事公報及總務等事項,過於龐雜,為因應分工之實際需要,以發揮更佳之服務效果,乃重新調整立法院秘書處之職掌事項,如本法修正條文第十六條所列,至於議事公報及總務則劃出,成立專責單位,以專責成。   二、調整後,立法院秘書處之職掌項目,與一般機關較為接近,包括文書、印信、公共關係、研考及新聞媒體等,此外,依立法院之特性,並及國會外交事務,如接待外賓等或協助辦理立法委員赴國外考察參訪等事項。

(1120512 修正)

因應增設國際事務處,爰刪除原第五款規定,原第六款至第十二款之款次配合遞移為第五款至第十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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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組織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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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組織法第 16 條規定:「秘書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文書收發、分配、繕校及檔案管理事項。 二、關於文稿之撰擬、審核及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組織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立法院組織法第 1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