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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組織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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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本院會議及委員會會議之錄影錄音及轉播事項。 二、關於本院會議及委員會會議之速記事項。 三、關於公報編印及發行事項。 四、關於各類文件之印刷事項。 五、關於錄影錄音之複製及發行事項。 六、其他有關公報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立法院組織法第18條規定了公報處的職掌事項,包括會議錄音錄影及轉播、速記事項、公報的編印發行、文件印刷、錄影錄音的複製發行等相關事項。根據此法條,公報處負責管理和處理這些事項。 這個法條的參考資料可能包括《立法院組織法》本身以及相關的法律和規定。其中,公報處所負責的事項屬於立法院內部管理事務,因此相關的參考資料可能是立法院內部的相關規則和規範。例如,立法院內部可能有相應的規定關於會議錄音錄影的操作、編印公報的程序等。 另外,根據立法院組織法第18條的規定,公報處還負責其他相關公報事項,具體涵蓋的範圍可能根據實際情況而定,需參考立法院組織法和相關的內部規定。

立法沿革 8

(0360327 制定)

立法院設祕書處及編纂處。

(0361223 全文修正)

立法院院長綜理院務。   立法院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

(0390314 全文修正)

立法院院長綜理院務。   立法院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

(0411212 全文修正)

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設左列委員會:   一、內政委員會。   二、外交委員會。   三、國防委員會。   四、經濟委員會。   五、財政委員會。   六、預算委員會。   七、教育委員會。   八、交通委員會。   九、邊政委員會。   十、僑政委員會。   十一、民刑商法委員會。   十二、法制委員會。   立法院於必要時,得增設其他委員會或特種委員會。

(0470718 修正)

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設左列委員會:   一、內政委員會。   二、外交委員會。   三、國防委員會。   四、經濟委員會。   五、財政委員會。   六、預算委員會。   七、教育委員會。   八、交通委員會。   九、邊政委員會。   十、僑政委員會。   十一、司法委員會。   十二、法制委員會。   立法院於必要時,得增設其他委員會或特種委員會。

(0820115 修正)

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設左列委員會:   一、內政及邊政委員會。   二、外交及僑政委員會。   三、國防委員會。   四、經濟委員會。   五、財政委員會。   六、預算委員會。   七、教育委員會。   八、交通委員會。   九、司法委員會。   十、法制委員會。   立法院於必要時,得增設其他委員會或特種委員會。   為確保立法權之行使得設專案小組,向行政院及其各部會調閱其所發布之命令及各種有關文件。

立法理由一、為強化立法院組織結構與功能。   二、為因應第二屆立法委員參加各委員會意願之需要,精減兩個委員會後可充實各委員會之參加人數,以增進議事效率。

(0880112 全文修正)

公報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本院會議及委員會會議之錄影錄音事項。   二、關於本院會議及委員會會議之速記事項。   三、關於公報編印及發行事項。   四、關於各類文件之印刷事項。   五、關於錄影錄音之複製及發行事項。   六、其他有關公報事項。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新增訂。   二、本條規定新成立公報處(原為秘書處公報室)之職掌項目。 該處兼理印刷所有關事務。

(1040609 修正)

公報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本院會議及委員會會議之錄影錄音及轉播事項。   二、關於本院會議及委員會會議之速記事項。   三、關於公報編印及發行事項。   四、關於各類文件之印刷事項。   五、關於錄影錄音之複製及發行事項。   六、其他有關公報事項。

立法理由立法院公報處職掌範圍之一,除「關於本院會議及委員會會議之錄影錄音事項」之外,還包括非常重要之透過網際網路多媒體隨選視訊系統(IVOD)轉播院會及各委員會開會實況。惟現行立法院組織法中卻漏未規定,爰增訂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60327 制定)

立法院設祕書處及編纂處。

(0361223 全文修正)

立法院院長綜理院務。   立法院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

(0390314 全文修正)

立法院院長綜理院務。   立法院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

(0411212 全文修正)

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設左列委員會:   一、內政委員會。   二、外交委員會。   三、國防委員會。   四、經濟委員會。   五、財政委員會。   六、預算委員會。   七、教育委員會。   八、交通委員會。   九、邊政委員會。   十、僑政委員會。   十一、民刑商法委員會。   十二、法制委員會。   立法院於必要時,得增設其他委員會或特種委員會。

(0470718 修正)

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設左列委員會:   一、內政委員會。   二、外交委員會。   三、國防委員會。   四、經濟委員會。   五、財政委員會。   六、預算委員會。   七、教育委員會。   八、交通委員會。   九、邊政委員會。   十、僑政委員會。   十一、司法委員會。   十二、法制委員會。   立法院於必要時,得增設其他委員會或特種委員會。

(0820115 修正)

一、為強化立法院組織結構與功能。   二、為因應第二屆立法委員參加各委員會意願之需要,精減兩個委員會後可充實各委員會之參加人數,以增進議事效率。

(0880112 全文修正)

一、本條係新增訂。   二、本條規定新成立公報處(原為秘書處公報室)之職掌項目。 該處兼理印刷所有關事務。

(1040609 修正)

立法院公報處職掌範圍之一,除「關於本院會議及委員會會議之錄影錄音事項」之外,還包括非常重要之透過網際網路多媒體隨選視訊系統(IVOD)轉播院會及各委員會開會實況。惟現行立法院組織法中卻漏未規定,爰增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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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組織法第 18 條規定:「公報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本院會議及委員會會議之錄影錄音及轉播事項。 二、關於本院會議及委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組織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立法院組織法第 1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