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本院會議及委員會會議之錄影錄音及轉播事項。 二、關於本院會議及委員會會議之速記事項。 三、關於公報編印及發行事項。 四、關於各類文件之印刷事項。 五、關於錄影錄音之複製及發行事項。 六、其他有關公報事項。
立法院組織法第18條規定了公報處的職掌事項,包括會議錄音錄影及轉播、速記事項、公報的編印發行、文件印刷、錄影錄音的複製發行等相關事項。根據此法條,公報處負責管理和處理這些事項。 這個法條的參考資料可能包括《立法院組織法》本身以及相關的法律和規定。其中,公報處所負責的事項屬於立法院內部管理事務,因此相關的參考資料可能是立法院內部的相關規則和規範。例如,立法院內部可能有相應的規定關於會議錄音錄影的操作、編印公報的程序等。 另外,根據立法院組織法第18條的規定,公報處還負責其他相關公報事項,具體涵蓋的範圍可能根據實際情況而定,需參考立法院組織法和相關的內部規定。
立法院設祕書處及編纂處。
立法院院長綜理院務。 立法院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
立法院院長綜理院務。 立法院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
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設左列委員會: 一、內政委員會。 二、外交委員會。 三、國防委員會。 四、經濟委員會。 五、財政委員會。 六、預算委員會。 七、教育委員會。 八、交通委員會。 九、邊政委員會。 十、僑政委員會。 十一、民刑商法委員會。 十二、法制委員會。 立法院於必要時,得增設其他委員會或特種委員會。
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設左列委員會: 一、內政委員會。 二、外交委員會。 三、國防委員會。 四、經濟委員會。 五、財政委員會。 六、預算委員會。 七、教育委員會。 八、交通委員會。 九、邊政委員會。 十、僑政委員會。 十一、司法委員會。 十二、法制委員會。 立法院於必要時,得增設其他委員會或特種委員會。
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設左列委員會: 一、內政及邊政委員會。 二、外交及僑政委員會。 三、國防委員會。 四、經濟委員會。 五、財政委員會。 六、預算委員會。 七、教育委員會。 八、交通委員會。 九、司法委員會。 十、法制委員會。 立法院於必要時,得增設其他委員會或特種委員會。 為確保立法權之行使得設專案小組,向行政院及其各部會調閱其所發布之命令及各種有關文件。
立法理由一、為強化立法院組織結構與功能。 二、為因應第二屆立法委員參加各委員會意願之需要,精減兩個委員會後可充實各委員會之參加人數,以增進議事效率。
公報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本院會議及委員會會議之錄影錄音事項。 二、關於本院會議及委員會會議之速記事項。 三、關於公報編印及發行事項。 四、關於各類文件之印刷事項。 五、關於錄影錄音之複製及發行事項。 六、其他有關公報事項。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新增訂。 二、本條規定新成立公報處(原為秘書處公報室)之職掌項目。 該處兼理印刷所有關事務。
公報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本院會議及委員會會議之錄影錄音及轉播事項。 二、關於本院會議及委員會會議之速記事項。 三、關於公報編印及發行事項。 四、關於各類文件之印刷事項。 五、關於錄影錄音之複製及發行事項。 六、其他有關公報事項。
立法理由立法院公報處職掌範圍之一,除「關於本院會議及委員會會議之錄影錄音事項」之外,還包括非常重要之透過網際網路多媒體隨選視訊系統(IVOD)轉播院會及各委員會開會實況。惟現行立法院組織法中卻漏未規定,爰增訂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立法院設祕書處及編纂處。
立法院院長綜理院務。 立法院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
立法院院長綜理院務。 立法院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
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設左列委員會: 一、內政委員會。 二、外交委員會。 三、國防委員會。 四、經濟委員會。 五、財政委員會。 六、預算委員會。 七、教育委員會。 八、交通委員會。 九、邊政委員會。 十、僑政委員會。 十一、民刑商法委員會。 十二、法制委員會。 立法院於必要時,得增設其他委員會或特種委員會。
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設左列委員會: 一、內政委員會。 二、外交委員會。 三、國防委員會。 四、經濟委員會。 五、財政委員會。 六、預算委員會。 七、教育委員會。 八、交通委員會。 九、邊政委員會。 十、僑政委員會。 十一、司法委員會。 十二、法制委員會。 立法院於必要時,得增設其他委員會或特種委員會。
一、為強化立法院組織結構與功能。 二、為因應第二屆立法委員參加各委員會意願之需要,精減兩個委員會後可充實各委員會之參加人數,以增進議事效率。
一、本條係新增訂。 二、本條規定新成立公報處(原為秘書處公報室)之職掌項目。 該處兼理印刷所有關事務。
立法院公報處職掌範圍之一,除「關於本院會議及委員會會議之錄影錄音事項」之外,還包括非常重要之透過網際網路多媒體隨選視訊系統(IVOD)轉播院會及各委員會開會實況。惟現行立法院組織法中卻漏未規定,爰增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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