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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組織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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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事務管理事項。 二、關於款項出納事項。 三、關於公產、公物之保管事項。 四、關於委員會館管理事項。 五、關於醫療服務事項。 六、關於營繕、採購事項。 七、關於車輛管理事項。 八、關於警衛隊之管理事項。 九、關於民眾服務事項。 十、其他有關一般服務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組織法第19條的規定,總務處負責以下事項: 一、關於事務管理事項。 這些事務包括辦理文件、文書、會議等一般行政管理工作。 二、關於款項出納事項。 指負責立法院款項的收入和支出,例如預算執行、結算、核算等財務事務。 三、關於公產、公物之保管事項。 負責管理立法院的公有財產和公共財物,包括物品的購置、使用、保管等。 四、關於委員會館管理事項。 指管理立法院的委員會館,包括會議場地、設備、維修等事務。 五、關於醫療服務事項。 負責提供立法院內的醫療服務,例如設置診所、醫護人員的配置、醫療設備的管理等。 六、關於營繕、採購事項。 負責立法院的維修和裝潢工程,以及辦公用品、器材、設備等的採購。 七、關於車輛管理事項。 指管理立法院的車輛,包括車輛的維修、派遣、使用等事務。 八、關於警衛隊之管理事項。 負責管理立法院的警衛隊,包括警衛人員的配置、安全防護措施的執行等。 九、關於民眾服務事項。 負責提供立法院對外服務,例如民眾的諮詢、申訴、提案事項的處理等。 十、其他有關一般服務事項。 指其他與一般行政服務有關的事項,根據具體需要而定。 以上是根據立法院組織法第19條的規定對總務處的責任範圍進行的釋義。資料來源為立法院組織法。

立法沿革 10

(0360327 制定)

祕書處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議程編定事項。   二、關於會議紀錄事項。   三、關於文書收發及保管事項。   四、關於文書分配撰擬及編製事項。   五、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六、關於出納庶務事項。

(0361223 全文修正)

立法院置祕書長一人,由院長就立法委員外遴選人員,提出立法院會議決定後,由政府特派之。   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0370330 修正)

立法院置祕書長一人,特派,副祕書長一人,簡派,由院長就立法委員外遴選人員提請任命之。   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事務。

(0370618 修正)

立法院置祕書長一人,由院長就立法委員外,遴選人員,報告院會後,由政府特派之。

(0390314 全文修正)

立法院置祕書長一人,經院長遴選人員報告院會後,由政府特派之。   副祕書長一人,經院長遴選人員報告院會後,由政府簡派之。   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事務。

(0411212 全文修正)

立法院各委員會各置委員若干人,由立法委員分任之,每一委員以參加一委員會為原則,但得就其志趣參加另一委員會。

(0420227 修正)

立法院各委員會委員,由立法委員分任之,以九十人為最高額,每一委員以參加一委員會為限。

(0810116 修正)

立法院各委員會委員人數,以立法院委員總數除以前條所規定之委員會數,所得之商數加二為最高額。   若參加委員超出前項所定之人數時,則於召集委員選舉前五日,由各該委員會登記之委員抽籤決定之。   每一委員以參加一委員會為限。

立法理由取消各委員會最高額人數限額為九十人之規定。

(0820219 修正)

立法院各委員會委員人數,以十八人為最高額。   若參加委員超出前項所定之人數時,則於召集委員選舉前五日,由各該委員會登記之委員抽籤決定之。   每一委員以參加一委員會為限。

立法理由為因應立法院第二屆立法委員報到,參加各委員會之實際需要,爰修正各委員會參加人數以十八人為最高額。

(0880112 全文修正)

總務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事務管理事項。   二、關於款項出納事項。   三、關於公產、公物之保管事項。   四、關於委員會館管理事項。   五、關於醫療服務事項。   六、關於營繕、採購事項。   七、關於車輛管理事項。   八、關於警衛隊之管理事項。   九、關於民眾服務事項。   十、其他有關一般服務事項。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新增訂。   二、本條規定新成立總務處(原為秘書處總務組)之職掌項目。該處掌理項目繁多,參照一般機關體制,多單獨成立專責單位。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60327 制定)

祕書處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議程編定事項。   二、關於會議紀錄事項。   三、關於文書收發及保管事項。   四、關於文書分配撰擬及編製事項。   五、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六、關於出納庶務事項。

(0361223 全文修正)

立法院置祕書長一人,由院長就立法委員外遴選人員,提出立法院會議決定後,由政府特派之。   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0370330 修正)

立法院置祕書長一人,特派,副祕書長一人,簡派,由院長就立法委員外遴選人員提請任命之。   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事務。

(0370618 修正)

立法院置祕書長一人,由院長就立法委員外,遴選人員,報告院會後,由政府特派之。

(0390314 全文修正)

立法院置祕書長一人,經院長遴選人員報告院會後,由政府特派之。   副祕書長一人,經院長遴選人員報告院會後,由政府簡派之。   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事務。

(0411212 全文修正)

立法院各委員會各置委員若干人,由立法委員分任之,每一委員以參加一委員會為原則,但得就其志趣參加另一委員會。

(0420227 修正)

立法院各委員會委員,由立法委員分任之,以九十人為最高額,每一委員以參加一委員會為限。

(0810116 修正)

取消各委員會最高額人數限額為九十人之規定。

(0820219 修正)

為因應立法院第二屆立法委員報到,參加各委員會之實際需要,爰修正各委員會參加人數以十八人為最高額。

(0880112 全文修正)

一、本條係新增訂。   二、本條規定新成立總務處(原為秘書處總務組)之職掌項目。該處掌理項目繁多,參照一般機關體制,多單獨成立專責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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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組織法第 19 條規定:「總務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事務管理事項。 二、關於款項出納事項。 三、關於公產、公物之保管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組織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立法院組織法第 1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