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務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事務管理事項。 二、關於款項出納事項。 三、關於公產、公物之保管事項。 四、關於委員會館管理事項。 五、關於醫療服務事項。 六、關於營繕、採購事項。 七、關於車輛管理事項。 八、關於警衛隊之管理事項。 九、關於民眾服務事項。 十、其他有關一般服務事項。
根據立法院組織法第19條的規定,總務處負責以下事項: 一、關於事務管理事項。 這些事務包括辦理文件、文書、會議等一般行政管理工作。 二、關於款項出納事項。 指負責立法院款項的收入和支出,例如預算執行、結算、核算等財務事務。 三、關於公產、公物之保管事項。 負責管理立法院的公有財產和公共財物,包括物品的購置、使用、保管等。 四、關於委員會館管理事項。 指管理立法院的委員會館,包括會議場地、設備、維修等事務。 五、關於醫療服務事項。 負責提供立法院內的醫療服務,例如設置診所、醫護人員的配置、醫療設備的管理等。 六、關於營繕、採購事項。 負責立法院的維修和裝潢工程,以及辦公用品、器材、設備等的採購。 七、關於車輛管理事項。 指管理立法院的車輛,包括車輛的維修、派遣、使用等事務。 八、關於警衛隊之管理事項。 負責管理立法院的警衛隊,包括警衛人員的配置、安全防護措施的執行等。 九、關於民眾服務事項。 負責提供立法院對外服務,例如民眾的諮詢、申訴、提案事項的處理等。 十、其他有關一般服務事項。 指其他與一般行政服務有關的事項,根據具體需要而定。 以上是根據立法院組織法第19條的規定對總務處的責任範圍進行的釋義。資料來源為立法院組織法。
祕書處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議程編定事項。 二、關於會議紀錄事項。 三、關於文書收發及保管事項。 四、關於文書分配撰擬及編製事項。 五、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六、關於出納庶務事項。
立法院置祕書長一人,由院長就立法委員外遴選人員,提出立法院會議決定後,由政府特派之。 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立法院置祕書長一人,特派,副祕書長一人,簡派,由院長就立法委員外遴選人員提請任命之。 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事務。
立法院置祕書長一人,由院長就立法委員外,遴選人員,報告院會後,由政府特派之。
立法院置祕書長一人,經院長遴選人員報告院會後,由政府特派之。 副祕書長一人,經院長遴選人員報告院會後,由政府簡派之。 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事務。
立法院各委員會各置委員若干人,由立法委員分任之,每一委員以參加一委員會為原則,但得就其志趣參加另一委員會。
立法院各委員會委員,由立法委員分任之,以九十人為最高額,每一委員以參加一委員會為限。
立法院各委員會委員人數,以立法院委員總數除以前條所規定之委員會數,所得之商數加二為最高額。 若參加委員超出前項所定之人數時,則於召集委員選舉前五日,由各該委員會登記之委員抽籤決定之。 每一委員以參加一委員會為限。
立法理由取消各委員會最高額人數限額為九十人之規定。
立法院各委員會委員人數,以十八人為最高額。 若參加委員超出前項所定之人數時,則於召集委員選舉前五日,由各該委員會登記之委員抽籤決定之。 每一委員以參加一委員會為限。
立法理由為因應立法院第二屆立法委員報到,參加各委員會之實際需要,爰修正各委員會參加人數以十八人為最高額。
總務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事務管理事項。 二、關於款項出納事項。 三、關於公產、公物之保管事項。 四、關於委員會館管理事項。 五、關於醫療服務事項。 六、關於營繕、採購事項。 七、關於車輛管理事項。 八、關於警衛隊之管理事項。 九、關於民眾服務事項。 十、其他有關一般服務事項。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新增訂。 二、本條規定新成立總務處(原為秘書處總務組)之職掌項目。該處掌理項目繁多,參照一般機關體制,多單獨成立專責單位。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祕書處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議程編定事項。 二、關於會議紀錄事項。 三、關於文書收發及保管事項。 四、關於文書分配撰擬及編製事項。 五、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六、關於出納庶務事項。
立法院置祕書長一人,由院長就立法委員外遴選人員,提出立法院會議決定後,由政府特派之。 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立法院置祕書長一人,特派,副祕書長一人,簡派,由院長就立法委員外遴選人員提請任命之。 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事務。
立法院置祕書長一人,由院長就立法委員外,遴選人員,報告院會後,由政府特派之。
立法院置祕書長一人,經院長遴選人員報告院會後,由政府特派之。 副祕書長一人,經院長遴選人員報告院會後,由政府簡派之。 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事務。
立法院各委員會各置委員若干人,由立法委員分任之,每一委員以參加一委員會為原則,但得就其志趣參加另一委員會。
立法院各委員會委員,由立法委員分任之,以九十人為最高額,每一委員以參加一委員會為限。
取消各委員會最高額人數限額為九十人之規定。
為因應立法院第二屆立法委員報到,參加各委員會之實際需要,爰修正各委員會參加人數以十八人為最高額。
一、本條係新增訂。 二、本條規定新成立總務處(原為秘書處總務組)之職掌項目。該處掌理項目繁多,參照一般機關體制,多單獨成立專責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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