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立法資訊系統之整體規劃、系統分析、設計、建置及維護事項。 二、關於委員服務資訊系統之整體規劃、系統分析、設計、建置及維護事項。 三、關於行政資訊系統之整體規劃、系統分析、設計、建置及維護事項。 四、關於網路、網站之整體規劃、設計、建置及維護事項。 五、關於資訊訓練之規劃與執行事項。 六、其他有關資訊服務事項。
立法院組織法第19-1條規定了資訊處的職掌事項,包括以下六項: 1. 關於立法資訊系統的整體規劃、系統分析、設計、建置及維護事項。 2. 關於委員服務資訊系統的整體規劃、系統分析、設計、建置及維護事項。 3. 關於行政資訊系統的整體規劃、系統分析、設計、建置及維護事項。 4. 關於網路、網站的整體規劃、設計、建置及維護事項。 5. 關於資訊訓練的規劃與執行事項。 6. 其他有關資訊服務事項。 根據此法條,資訊處在立法院內負責規劃、分析、設計、建置和維護立法資訊系統、委員服務資訊系統和行政資訊系統。同時,資訊處也負責整體規劃、設計、建置和維護網路和網站,以及規劃和執行資訊訓練工作。此外,還包括其他與資訊服務相關的事項。 此法條的範例資料可能是資訊處負責維護立法院網站,包括規劃、設計、建置和維護網站的相關事項,以確保網站正常運作和提供正確的資訊給使用者。
資訊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立法資訊系統之整體規劃、系統分析、設計、建置及維護事項。 二、關於委員服務資訊系統之整體規劃、系統分析、設計、建置及維護事項。 三、關於行政資訊系統之整體規劃、系統分析、設計、建置及維護事項。 四、關於網路、網站之整體規劃、設計、建置及維護事項。 五、關於資訊訓練之規劃與執行事項。 六、其他有關資訊服務事項。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資訊處之設置,將原列於第二十二條國會圖書館中有關資訊之職掌改列於第一款至第三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增訂第四款有關立院網路、網際網路及企業網路之整體規劃、系統分析、設計、建置及維護;第五款關於資訊訓練之規劃與執行事項;以及第六款之概括性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資訊處之設置,將原列於第二十二條國會圖書館中有關資訊之職掌改列於第一款至第三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增訂第四款有關立院網路、網際網路及企業網路之整體規劃、系統分析、設計、建置及維護;第五款關於資訊訓練之規劃與執行事項;以及第六款之概括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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