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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組織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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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立法政策之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事項。 二、關於法律案之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事項。 三、關於外國立法例及制度之研究、編譯及整理事項。 四、關於法學之研究事項。 五、其他有關法制諮詢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立法院組織法第 20 條規定法制局掌理關於立法政策、法律案、外國立法例和制度以及法學研究的事項。法制局負責研究、分析、評估和提供諮詢意見等相關工作。根據這個法條,法制局的職責包括研究立法政策的相關議題,例如各項立法政策的效益和可行性,以及法律案的制定和修改等工作。此外,法制局還負責研究比較外國的立法例和制度,並將這些資料編譯和整理,作為開展法律研究的參考依據。此外,法制局還會進行法學研究和提供相關的法制諮詢服務。這些任務的目的是為了確保立法院制定的法律具有科學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並以此促進社會的法治建設。 參考資料: - 立法院組織法(Taiwan Legislature Organizational Act):https://www.ly.gov.tw/law/Folder/00000000000900000008/trans24/0000000000093828.htm - 立法院法制局網站(Taiwan Legislative Yuan Legal Research Office):https://lroom.ly.gov.tw/lr/ - 洪伯謙(2002)。法制局之研究機構功能與發展(On the Function and Development of the Research Office, Legislative Yuan)。法學論叢,35(4)。

立法沿革 9

(0360327 制定)

祕書處置秘書十人至十五人,其中八人簡派,餘荐派,科長四人至八人,荐任,科員二十人至三十人,委任,但其中十人至十五人得為荐任,速記長一人,荐任,速記員四人至八人,委任,書記官三十人至四十人,委任,並得用雇員二十人至三十人。

(0361223 全文修正)

立法院設祕書處,分組辦事,其職掌如左:   一、關於議程編定事項。   二、關於會議紀錄事項。   三、關於文書收發及保管事項。   四、關於文書分配撰擬編製及印刷事項。   五、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六、關於出納庶務事項。   七、關於警衛事項。

(0390314 全文修正)

立法院設祕書處,分組辦事,其職掌如左:   一、關於議程編定事項。   二、關於會議紀錄事項。   三、關於文書收發及保管事項。   四、關於文書分配撰擬編製及印刷事項。   五、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六、關於出納庶務交際事項。   七、關於警衛事項。

(0411212 全文修正)

立法院各委員會各置召集委員若干人,其名額及產生方法由立法院定之。

(0420227 修正)

立法院各委員會各置召集委員,其名額以各委員會參加委員人數為比例,二十人以下者一人,二十一人至四十人者二人,四十一人以上者三人;其產生方法由立法院定之。

(0600824 修正)

立法院各委員會各置召集委員,其名額以各委員會參加委員人數為比例,十五人以下者一人,十六人至三十人者二人,三十一人以上者三人,其產生方法由立法院定之。

立法理由本案現行法乃是十八年前,根據當時本院委員總人數所制定的,現在事隔十八年,現有委員人數已遠非昔比,因此,乃就各委員會所產生召集人之必需人數稍加調整。

(0750107 修正)

立法院各委員會各置召集委員,其名額以各委員會參加委員人數為比例,十人以下者一人,十一人至二十人者二人,二十一人以上者三人;其產生方法,由立法院定之。

立法理由於議事分工有利,但不致影響議事功能,在意識上且有強化議會組織之作用。

(0810116 修正)

立法院委員會各置召集委員一人至三人,由各委員會委員互選之;委員人數五人以下者一人,六人至十人者二人,十一人以上者三人;其產生方法,由立法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段文字內將「其名額以各委員會參加委員人數為比例,十人以下者一人,十一人至二十人者二人,二十一人以上者三人」予以刪除。   二、僅於「各置召集委員」六字之後增加「三人由各委員互選之。」九字,其餘均維持現行條文。

(0880112 全文修正)

法制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立法政策之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事項。   二、關於法律案之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事項。   三、關於外國立法例及制度之研究、編譯及整理事項。   四、關於法學之研究事項。   五、其他有關法制諮詢事項。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新增訂。   二、經查日本參眾議院有法制局之設置,俾對立法政策或法案提供諮詢意見。   三、法制局之工作,在於立法政策及法案之分析評估,與圖書館之工作,在蒐集圖書資料,建立系統資訊者,並不相同,似不宜合併。以免單位之「工作目標」不明確,發生用人之困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60327 制定)

祕書處置秘書十人至十五人,其中八人簡派,餘荐派,科長四人至八人,荐任,科員二十人至三十人,委任,但其中十人至十五人得為荐任,速記長一人,荐任,速記員四人至八人,委任,書記官三十人至四十人,委任,並得用雇員二十人至三十人。

(0361223 全文修正)

立法院設祕書處,分組辦事,其職掌如左:   一、關於議程編定事項。   二、關於會議紀錄事項。   三、關於文書收發及保管事項。   四、關於文書分配撰擬編製及印刷事項。   五、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六、關於出納庶務事項。   七、關於警衛事項。

(0390314 全文修正)

立法院設祕書處,分組辦事,其職掌如左:   一、關於議程編定事項。   二、關於會議紀錄事項。   三、關於文書收發及保管事項。   四、關於文書分配撰擬編製及印刷事項。   五、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六、關於出納庶務交際事項。   七、關於警衛事項。

(0411212 全文修正)

立法院各委員會各置召集委員若干人,其名額及產生方法由立法院定之。

(0420227 修正)

立法院各委員會各置召集委員,其名額以各委員會參加委員人數為比例,二十人以下者一人,二十一人至四十人者二人,四十一人以上者三人;其產生方法由立法院定之。

(0600824 修正)

本案現行法乃是十八年前,根據當時本院委員總人數所制定的,現在事隔十八年,現有委員人數已遠非昔比,因此,乃就各委員會所產生召集人之必需人數稍加調整。

(0750107 修正)

於議事分工有利,但不致影響議事功能,在意識上且有強化議會組織之作用。

(0810116 修正)

一、第一段文字內將「其名額以各委員會參加委員人數為比例,十人以下者一人,十一人至二十人者二人,二十一人以上者三人」予以刪除。   二、僅於「各置召集委員」六字之後增加「三人由各委員互選之。」九字,其餘均維持現行條文。

(0880112 全文修正)

一、本條係新增訂。   二、經查日本參眾議院有法制局之設置,俾對立法政策或法案提供諮詢意見。   三、法制局之工作,在於立法政策及法案之分析評估,與圖書館之工作,在蒐集圖書資料,建立系統資訊者,並不相同,似不宜合併。以免單位之「工作目標」不明確,發生用人之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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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組織法第 20 條規定:「法制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立法政策之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事項。 二、關於法律案之研究、分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組織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立法院組織法第 2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