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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組織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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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其選舉辦法,另定之。
  2. 2.立法院院長、副院長不得擔任政黨職務,應本公平中立原則行使職權,維持立法院秩序,處理議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該法規是指立法院組織法的第3條,該條規定了立法院的組織架構和成員的選舉辦法。根據該條第1項,立法院設有一位院長和一位副院長,這兩位的選舉是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的,具體的選舉辦法可以另外進行規定。而第2項則規定,立法院的院長和副院長在擔任該職位期間不得擔任政黨職務,並且要以公平中立的原則來行使職權,維護立法院的秩序,處理議事。 這部份的解釋不太確定,邀請人工專家來進行解答。

立法沿革 7

(0360327 制定)

立法院設左列各委員會。   一、內政委員會。   二、外交委員會。   三、國防委員會。   四、經濟委員會。   五、財政委員會。   六、預算委員會。   七、教育文化委員會。   八、農林委員會。   九、交通委員會。   十、社會委員會。   十一、地政委員會。   十二、邊政委員會。   十三、僑務委員會。   十四、民法委員會。   十五、刑法委員會。   十六、商事法委員會。   十七、法制委員會。   立法院於必要時,得增設其他委員會。

(0361223 全文修正)

立法院設左列各委員會。   一、內政及地方自治委員會。   二、外交委員會。   三、國防委員會。   四、經濟及資源委員會。   五、財政金融委員會。   六、預算委員會。   七、教育文化委員會。   八、農林及水利委員會。   九、交通委員會。   十、社會委員會。   十一、勞工委員會。   十二、地政委員會。   十三、衛生委員會。   十四、邊政委員會。   十五、僑務委員會。   十六、民法委員會。   十七、刑法委員會。   十八、商事法委員會。   十九、法制委員會。   立法院於必要時,得增設其他委員會或特種委員會。

(0370601 修正)

立法院設左列各委員會。   一、內政及地方自治委員會。   二、外交委員會。   三、國防委員會。   四、經濟及資源委員會。   五、財政金融委員會。   六、預算委員會。   七、教育文化委員會。   八、農林及水利委員會。   九、交通委員會。   十、社會委員會。   十一、勞工委員會。   十二、地政委員會。   十三、衛生委員會。   十四、邊政委員會。   十五、僑務委員會。   十六、海事委員會。   十七、糧政委員會。   十八、民法委員會。   十九、刑法委員會。   二十、商事法委員會。   二十一、法制委員會。   立法院於必要時得增設其他委員會或特種委員會。

(0390314 全文修正)

立法院設左列各委員會。   一、內政委員會。   二、外交委員會。   三、國防委員會。   四、經濟委員會。   五、財政委員會。   六、預算委員會。   七、教育委員會。   八、交通委員會。   九、邊政委員會。   十、僑務委員會。   十一、民法商法委員會。   十二、法制委員會。   立法院於必要時,得增設其他委員會或特種委員會。

(0411212 全文修正)

立法委員應於每次集會期間親自報到,出席會議。

(0880112 全文修正)

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其選舉辦法,另定之。   立法院院長應本公平中立原則,維持立法院秩序,處理議事。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新增訂。   二、本條第一項明定立法院院長、副院長產生方式及授權另定選舉辦法之法源。至第二項則明定院長主持議事,應本公平中立立場,以維持會議秩序。

(1051125 修正)

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其選舉辦法,另定之。   立法院院長、副院長不得擔任政黨職務,應本公平中立原則行使職權,維持立法院秩序,處理議事。

立法理由一、原第一項未修正。   二、原第二項前段增訂「、副院長不得擔任政黨職務,」後段並增訂「行使職權」等文字。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60327 制定)

立法院設左列各委員會。   一、內政委員會。   二、外交委員會。   三、國防委員會。   四、經濟委員會。   五、財政委員會。   六、預算委員會。   七、教育文化委員會。   八、農林委員會。   九、交通委員會。   十、社會委員會。   十一、地政委員會。   十二、邊政委員會。   十三、僑務委員會。   十四、民法委員會。   十五、刑法委員會。   十六、商事法委員會。   十七、法制委員會。   立法院於必要時,得增設其他委員會。

(0361223 全文修正)

立法院設左列各委員會。   一、內政及地方自治委員會。   二、外交委員會。   三、國防委員會。   四、經濟及資源委員會。   五、財政金融委員會。   六、預算委員會。   七、教育文化委員會。   八、農林及水利委員會。   九、交通委員會。   十、社會委員會。   十一、勞工委員會。   十二、地政委員會。   十三、衛生委員會。   十四、邊政委員會。   十五、僑務委員會。   十六、民法委員會。   十七、刑法委員會。   十八、商事法委員會。   十九、法制委員會。   立法院於必要時,得增設其他委員會或特種委員會。

(0370601 修正)

立法院設左列各委員會。   一、內政及地方自治委員會。   二、外交委員會。   三、國防委員會。   四、經濟及資源委員會。   五、財政金融委員會。   六、預算委員會。   七、教育文化委員會。   八、農林及水利委員會。   九、交通委員會。   十、社會委員會。   十一、勞工委員會。   十二、地政委員會。   十三、衛生委員會。   十四、邊政委員會。   十五、僑務委員會。   十六、海事委員會。   十七、糧政委員會。   十八、民法委員會。   十九、刑法委員會。   二十、商事法委員會。   二十一、法制委員會。   立法院於必要時得增設其他委員會或特種委員會。

(0390314 全文修正)

立法院設左列各委員會。   一、內政委員會。   二、外交委員會。   三、國防委員會。   四、經濟委員會。   五、財政委員會。   六、預算委員會。   七、教育委員會。   八、交通委員會。   九、邊政委員會。   十、僑務委員會。   十一、民法商法委員會。   十二、法制委員會。   立法院於必要時,得增設其他委員會或特種委員會。

(0411212 全文修正)

立法委員應於每次集會期間親自報到,出席會議。

(0880112 全文修正)

一、本條係新增訂。   二、本條第一項明定立法院院長、副院長產生方式及授權另定選舉辦法之法源。至第二項則明定院長主持議事,應本公平中立立場,以維持會議秩序。

(1051125 修正)

一、原第一項未修正。   二、原第二項前段增訂「、副院長不得擔任政黨職務,」後段並增訂「行使職權」等文字。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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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組織法第 3 條規定:「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其選舉辦法,另定之。立法院院長、副院長不得擔任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組織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立法院組織法第 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