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立法院組織法第 2 條,立法院行使憲法所賦予的職權,這些職權的行使及立法委員的行為規範則由法律另行規定。 立法委員在立法院行使職權時,必須依照憲法所賦予的權限範圍內進行行動。此外,立法委員的行為也必須遵守相關的法律規定,例如在提案、審議、質詢等議會活動時,需按照立法程序、議事規範或議事慣例進行。 參考資料:立法院組織法 第 2 條 (出處網址)
立法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
立法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
立法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
立法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
立法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 前項職權之行使及委員行為之規範,另以法律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第一項未修正。 二、本條增列第二項規定立法院職權行使及立法委員行為另制定法律規範之法源依據。
立法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
立法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
立法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
立法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
一、本條第一項未修正。 二、本條增列第二項規定立法院職權行使及立法委員行為另制定法律規範之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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