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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組織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立法院會議,以院長為主席。全院委員會亦同。
  2. 院長因事故不能出席時,以副院長為主席;院長、副院長均因事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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