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組織法第4條規定了立法院會議的組織。根據該條第1項,立法院會議時,由院長擔任主席。這意味著院長在立法院會議中具有主導地位。同樣地,全院委員會的會議也由院長擔任主席,這是根據該條第1項的規定。 根據該條第2項,當院長因事故不能出席時,由副院長擔任主席。而當院長和副院長都因事故不能出席時,出席的委員將互相推舉一人擔任主席。這樣的安排是為了確保立法院會議能夠正常進行,即使高層主席不能參與。 繁體字參考資料:立法院組織法 立法院組織法第4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20001&FLNO=4
立法院各委員會委員,由立法委員分任之。
立法院各委員會委員,由立法委員分任之,每一委員得任三委員會委員。
立法院各委員會各置委員若干人,由立法委員分任之,每一委員得任三委員會委員。
立法院各委員會各置委員若干人,由立法委員分任之,每一委員得任二委員會委員。
立法院設立法委員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立法委員資格;其組織規程由立法院定之。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具備立法委員資格且獲當選委員者,實無必要於立法院中再成立資格審查委員會。
立法院會議,以院長為主席。全院委員會亦同。 院長因事故不能出席時,以副院長為主席;院長、副院長均因事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條移列。 二、本條第一項,增列「全院委員會亦同」字樣,以資適用。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立法院各委員會委員,由立法委員分任之。
立法院各委員會委員,由立法委員分任之,每一委員得任三委員會委員。
立法院各委員會各置委員若干人,由立法委員分任之,每一委員得任三委員會委員。
立法院各委員會各置委員若干人,由立法委員分任之,每一委員得任二委員會委員。
立法院設立法委員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立法委員資格;其組織規程由立法院定之。
一、本條刪除。 二、具備立法委員資格且獲當選委員者,實無必要於立法院中再成立資格審查委員會。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條移列。 二、本條第一項,增列「全院委員會亦同」字樣,以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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