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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組織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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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立法院會議,以院長為主席。全院委員會亦同。
  2. 2.院長因事故不能出席時,以副院長為主席;院長、副院長均因事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立法院組織法第4條規定了立法院會議的組織。根據該條第1項,立法院會議時,由院長擔任主席。這意味著院長在立法院會議中具有主導地位。同樣地,全院委員會的會議也由院長擔任主席,這是根據該條第1項的規定。 根據該條第2項,當院長因事故不能出席時,由副院長擔任主席。而當院長和副院長都因事故不能出席時,出席的委員將互相推舉一人擔任主席。這樣的安排是為了確保立法院會議能夠正常進行,即使高層主席不能參與。 繁體字參考資料:立法院組織法 立法院組織法第4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20001&FLNO=4

立法沿革 7

(0360327 制定)

立法院各委員會委員,由立法委員分任之。

(0361223 全文修正)

立法院各委員會委員,由立法委員分任之,每一委員得任三委員會委員。

(0370601 修正)

立法院各委員會各置委員若干人,由立法委員分任之,每一委員得任三委員會委員。

(0390314 全文修正)

立法院各委員會各置委員若干人,由立法委員分任之,每一委員得任二委員會委員。

(0411212 全文修正)

立法院設立法委員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立法委員資格;其組織規程由立法院定之。

(0810116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具備立法委員資格且獲當選委員者,實無必要於立法院中再成立資格審查委員會。

(0880112 全文修正)

立法院會議,以院長為主席。全院委員會亦同。   院長因事故不能出席時,以副院長為主席;院長、副院長均因事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條移列。   二、本條第一項,增列「全院委員會亦同」字樣,以資適用。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60327 制定)

立法院各委員會委員,由立法委員分任之。

(0361223 全文修正)

立法院各委員會委員,由立法委員分任之,每一委員得任三委員會委員。

(0370601 修正)

立法院各委員會各置委員若干人,由立法委員分任之,每一委員得任三委員會委員。

(0390314 全文修正)

立法院各委員會各置委員若干人,由立法委員分任之,每一委員得任二委員會委員。

(0411212 全文修正)

立法院設立法委員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立法委員資格;其組織規程由立法院定之。

(0810116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具備立法委員資格且獲當選委員者,實無必要於立法院中再成立資格審查委員會。

(0880112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條移列。   二、本條第一項,增列「全院委員會亦同」字樣,以資適用。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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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組織法第 4 條規定:「立法院會議,以院長為主席。全院委員會亦同。院長因事故不能出席時,以副院長為主席;院長、副院長均因…」(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組織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立法院組織法第 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