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處務規程,由立法院秘書長擬訂,經院長核定,報告院會後施行。
立法院組織法第34條規定了立法院處務規程的制定程序。根據該條規定,立法院秘書長擬訂處務規程,經院長核定後,需報告院會,經院會批准後方可施行。這樣的程序確保了立法院處務規程的制定具有合法性和正當性。一個範例是,在制定立法院處務規程時,立法院秘書長根據法律規定,擬訂了一份具體的處務規程草案,並提交給院長核定。核定後,該草案被報告給院會,並經過院會的審議和批准後正式生效。
立法院處務規程,由立法院秘書長擬訂,經院長核定,報告院會後施行。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七條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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