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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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每週舉行例會二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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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6 條的規定,程序委員會每週舉行例會二次,並且在必要時可以舉行臨時會議。這意味著程序委員會會定期開會兩次,在會議中討論相關事項,並且在必要的情況下可以召開臨時會議。這項規定旨在確保程序委員會有足夠的時間和機會討論並處理立法院相關的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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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