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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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開會時,議事處處長應列席,必要時,得邀請秘書長或副秘書長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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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7 條,本會在開會時,議事處處長應列席,如有必要,還可以邀請秘書長或副秘書長列席。 這條規程確定了在立法院程序委員會開會時需要出席的人員。議事處處長是必須列席的人,而秘書長或副秘書長則可以在必要時受邀列席。這些人的出席是為了協助程序委員會的議事工作,確保會議的順利進行。 例如,當程序委員會就某個議案進行審查時,議事處處長的出席可以提供相關資訊和文件,幫助委員們做出決策。同樣地,秘書長或副秘書長的列席可以提供法律和程序上的專業意見,幫助委員們理解和適用相關法規。 參考資料: 1. 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7 條 2. 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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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