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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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秘書一人、編審一人、專員一人、科員三人、辦事員二人,由議事處派員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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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8 條,立法院程序委員會設有秘書、編審、專員、科員和辦事員等職位,這些職位的人員由議事處調派的人員兼任。 參考資料: 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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