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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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規程經院會通過後施行。
- 2.本規程中華民國 96 年 11 月 30 日院會通過之條文,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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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本規程第9條針對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的組織規定進行了規範。根據條文內容,本規程在經立法院院會通過後即生效。另外,在本規程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立法院院會已通過的條文,則是從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之日起開始生效。這表示在該日期之前的立法委員就職日,該條文並未適用。 參考資料為「立法院」官方網站上的「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參考資料鏈接如下: https://www.ly.gov.tw/laws/upload/telaw/docfiles/098/第十三屆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pdf 範例: 根據該規定的第9條款1,該規程在立法院院會通過後生效。例如,今年立法院院會通過的一項法案,根據該條款,法案在通過後即可生效。 另一方面,根據該規定的第9條款2,本規程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立法院院會通過的條文,從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生效。例如,如果一個條文在96年11月30日被通過,並且當天也有立法委員就職,該條文即從該日起生效。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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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