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經費稽核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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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職員,視事務之需要,由院長就本院職員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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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經費稽核委員會組織規程第5條的規定,本會職員的派兼工作,是根據院長對事務的需求而由本院的職員兼派。這意味著該委員會的職員可以同時兼任其他立法院的職務,以便更好地執行委員會的工作。例如,如果某位立法院職員被選為經費稽核委員會的委員,那麼他/她可能仍然可以在委員會的同一時間內履行其他立法院的職責,如法案組織委員會或其他委員會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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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