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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經費稽核委員會組織規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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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職員,視事務之需要,由院長就本院職員派兼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經費稽核委員會組織規程第5條的規定,本會職員的派兼工作,是根據院長對事務的需求而由本院的職員兼派。這意味著該委員會的職員可以同時兼任其他立法院的職務,以便更好地執行委員會的工作。例如,如果某位立法院職員被選為經費稽核委員會的委員,那麼他/她可能仍然可以在委員會的同一時間內履行其他立法院的職責,如法案組織委員會或其他委員會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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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經費稽核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經費稽核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5 條規定:「本會職員,視事務之需要,由院長就本院職員派兼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經費稽核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