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經費稽核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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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召集委員三人,由委員於每會期互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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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立法院經費稽核委員會組織規程第4條,該委員會需有三名召集委員,並由這些委員在每個會期選舉產生。這樣的組織規程旨在確保該委員會的運作效率和公正性。根據最新資料,立法院經費稽核委員會(Audit Committee of the Legislative Yuan)的組織規程可以參考立法院的官方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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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