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經費稽核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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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委員九人,由各政黨(政團)以在院會席次比例依保障少數政黨(政團)參與之原則,於每年首次會期經朝野協商後互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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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立法院經費稽核委員會組織規程第3條規定,該委員會應有九名委員,由各政黨根據其在院會的席次比例,按照保障少數政黨參與的原則,在每年的首次會期進行朝野協商後相互推薦委員。 根據答案中所提供的相關資料,立法院經費稽核委員會是一個組織負責稽核立法院經費使用情況的機構。根據法規,該委員會的組成應該由各政黨推薦委員,並且考慮到保障少數政黨的參與。此外,委員會的人數應為九人,並在每年的首次會期根據朝野協商來確定委員的人選。 例如,假設某次朝野協商後,立法院經費稽核委員會共有三個政黨參與,政黨A有50%的席次,政黨B有30%的席次,政黨C有20%的席次。根據委員會組織規程第3條的規定,政黨A應推薦委員數為五名(九人的50%),政黨B應推薦委員數為三名(九人的30%),政黨C應推薦委員數為一名(九人的20%)。這樣構成的經費稽核委員會即可進行相應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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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