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經費稽核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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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規程經院會通過後施行。
- 2.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七日院會通過之條文,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
- 3.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三日院會通過之條文,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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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立法院經費稽核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9 條包含以下內容: 1. 本規程經院會通過後施行。 這表示立法院經費稽核委員會組織規程需要經立法院的審議通過後才能正式實施。 2.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七日院會通過之條文,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 這表示立法院經費稽核委員會組織規程的部分條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七日經立法院通過後,自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之日起生效。 3.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三日院會通過之條文,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這表示立法院經費稽核委員會組織規程的另一部分條文,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三日經立法院通過後,自九十八年二月一日起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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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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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