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經費稽核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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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未規定事項,準用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之規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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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經費稽核委員會組織規程第8條,如果該規程未規定的事項,則可以參考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的相關規定來處理。這表示經費稽核委員會在處理未規定的事項時,可以參考其他委員會的組織法來做適當的處理。 例如,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67條規定立法院可以設立各種委員會,並且可以邀請政府官員和社會上相關人員到委員會進行聽證。如果經費稽核委員會在處理某個議題時需要邀請相關的政府官員到會備詢,可以參考這個規定來行使相關權力。 此外,國營事業管理法於97年1月9日經過修正公布增訂第3條第3項,其中規定政府資本未超過百分之五十但由政府指派公股代表擔任董事長或總經理的公司,立法院可以要求董事長或總經理到立法院報告股東大會通過的預算和營運狀況,並進行備詢。如果經費稽核委員會在審核某個國營事業的經費時,需要董事長或總經理到場報告和備詢,可以參考這個法律規定來行使相關權力。 這些參考資料可以幫助經費稽核委員會明確在處理未規定事項時應該遵循的程序和權限。
-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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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