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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組織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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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置參事六人至八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掌理法案、命令之撰擬、審,法制意見之提供及其他交辦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司法院組織法第11條規定:司法院置參事六人至八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掌理法案、命令之撰擬、審核,法制意見之提供及其他交辦事項。 根據這條法條,司法院設有六到八位參事,其職務屬於簡任,職等為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參事的職責主要包括法案和命令的草擬、審核,提供法制意見以及執行其他指派的事項。 參事是司法院的高級行政職位,負責協助司法院處理法案和命令的相關工作。他們也負責提供法制意見,以確保司法院的作業符合法律規定。此外,參事還需執行其他交辦的事項,這些事項可能跟法案和命令的審核有關,或者是與司法院的日常運作相關的事務。 舉例來說,一位參事可能負責草擬相關法案,確保其中的條文和內容符合法律規定。參事也可能被指派審核司法院所發布的命令,以確保其合法性和合理性。此外,參事還可能被委派提供法制意見,例如針對具爭議性的法律問題提供建議和解釋。這些都是參事在履行職責時所涉及的領域。

立法沿革 7

(0360327 制定)

司法院處務規程,由司法院定之。

(0361223 全文修正)

司法院設會計處、統計室及人事室,依法律之規定,分別辦理歲計、會計、統計及人事事項。   會計處置會計長一人,簡任,統計室及人事室各置主任一人,荐任,其餘人員由院長會同有關機關就本法第九條規定人員名額中決定之。

(0461203 修正)

秘書處置秘書八人至十二人,其中六人簡任,餘荐任。科長三人至六人,荐任。科員三十人至五十人,委任,其中十五人得為荐任。速記員三人,委任。書記官二十五人至三十五人,委任。並得酌用雇員二十五人至三十五人。

(0690530 全文修正)

司法院設左列各廳:   一、第一廳。   二、第二廳。   三、第三廳。   四、第四廳。

(0811030 全文修正)

司法院設左列各廳:   一、民事廳。   二、刑事廳。   三、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四、司法行政廳。

立法理由將原條文各款,用數字標示各廳名稱,修正為以主管業務性質標示。

(0900508 修正)

司法院設左列各廳:   一、民事廳。   二、刑事廳。   三、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四、少年及家事廳。   五、司法行政廳。

立法理由為加強擬定關於兒童、少年及婦女權益的政策方針,積極落實對婦幼之司法保護,並統一事權,爰增訂少年及家事廳,專責處理婦幼權益相關事宜。

(1040123 全文修正)

司法院置參事六人至八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掌理法案、命令之撰擬、審核,法制意見之提供及其他交辦事項。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七條移列。   二、酌作文字修正,並增列參事之職掌包括法制意見之提供,以符權責。

  • 名詞
(0360327 制定)

司法院處務規程,由司法院定之。

(0361223 全文修正)

司法院設會計處、統計室及人事室,依法律之規定,分別辦理歲計、會計、統計及人事事項。   會計處置會計長一人,簡任,統計室及人事室各置主任一人,荐任,其餘人員由院長會同有關機關就本法第九條規定人員名額中決定之。

(0461203 修正)

秘書處置秘書八人至十二人,其中六人簡任,餘荐任。科長三人至六人,荐任。科員三十人至五十人,委任,其中十五人得為荐任。速記員三人,委任。書記官二十五人至三十五人,委任。並得酌用雇員二十五人至三十五人。

(0690530 全文修正)

司法院設左列各廳:   一、第一廳。   二、第二廳。   三、第三廳。   四、第四廳。

(0811030 全文修正)

將原條文各款,用數字標示各廳名稱,修正為以主管業務性質標示。

(0900508 修正)

為加強擬定關於兒童、少年及婦女權益的政策方針,積極落實對婦幼之司法保護,並統一事權,爰增訂少年及家事廳,專責處理婦幼權益相關事宜。

(1040123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七條移列。   二、酌作文字修正,並增列參事之職掌包括法制意見之提供,以符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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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組織法第 11 條規定:「司法院置參事六人至八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掌理法案、命令之撰擬、審核,法制意見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組織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司法院組織法第 1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