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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組織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司法院因業務需要,得調各級法院法官至司法院辦理行政事項。
  2. 司法院因大法官審理案件需要,得調實任法官至司法院辦事,承大法官之命,協助辦理案件之審查、法律問題分析、裁判書草擬及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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