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司法院組織法14

快速跳轉
  1. 1.司法院置大法官助理十五人至六十人,依相關法令聘用專業人員充任之;承大法官之命,協助辦理案件之審查、爭點整理、資料蒐集及其他交辦事項。
  2. 2.具專業證照執業資格者,經聘用充任大法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專業執業年資。
  3. 3.大法官助理之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等相關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組織法第14條的規定,司法院可以聘用專業人員來充任大法官助理,人數範圍在15人至60人之間。這些大法官助理的職責包括協助辦理案件的審查、整理爭點、蒐集資料,以及執行其他交辦的事項。具有專業證照執業資格的人,在擔任大法官助理期間,其專業執業年資可以計入考核。大法官助理的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和考核等相關事項,由司法院來制定規定。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5

(0461203 修正)

司法院處務規程,由司法院定之。

(0690530 全文修正)

第三廳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行政訴訟審判之行政事項。   二、關於公務員懲戒審議之行政事項。   三、關於行政訴訟及公務員懲戒有關司法法規之研擬事項。   四、關於其他與行政訴訟審判及公務員懲戒審議有關之行政事項。

(0811030 全文修正)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行政訴訟審判之行政事項。   二、關於公務員懲戒審議之行政事項。   三、關於行政訴訟及公務員懲戒有關司法法規之研擬事項。   四、關於其他與行政訴訟審判及公務員懲戒審議有關之行政事項。

立法理由將原條文主文首三字「第三廳」修正為「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1040123 全文修正)

司法院置大法官助理十五人,依相關法令聘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之;承大法官之命,協助辦理案件之程序審查、爭點初步整理及資料蒐集等事務。   具專業證照執業資格者,經聘用充任大法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專業執業年資。   大法官助理之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等相關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八條之一移列。   二、第一項規定司法院置大法官助理,依聘用人員之相關法令聘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之:又考量大法官助理協助大法官執行職務,有依處理事務性質,採行個別配置大法官或統一運用之不同需求,為使大法官助理之人力運用更具彈性,爰刪除原條文大法官助理配置個別大法官之規定,並明定大法官助理辦理事項。   三、大法官助理係由專業人員充任之,行使之職務屬該專業事務,且為鼓勵優秀人員擔任大法官助理,爰參酌各級法院置法官助理之規定,增訂第二項明定具有專業證照執業資格,其擔任大法官助理之期間,計入其專業執業年資。   四、增訂第三項規定大法官助理之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等相關事項,授權司法院定之。

(1081210 修正)

司法院置大法官助理十五人至六十人,依相關法令聘用專業人員充任之;承大法官之命,協助辦理案件之審查、爭點整理、資料蒐集及其他交辦事項。   具專業證照執業資格者,經聘用充任大法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專業執業年資。   大法官助理之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等相關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協助處理案件之審查、爭點整理及資料蒐集等基礎輔助審判事務,加速大法官審理案件之效能,第一項增加大法官助理之員額上限並調整辦理事務內容。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 法令名詞
  • 爭點整理名詞
  • 名詞
(0461203 修正)

司法院處務規程,由司法院定之。

(0690530 全文修正)

第三廳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行政訴訟審判之行政事項。   二、關於公務員懲戒審議之行政事項。   三、關於行政訴訟及公務員懲戒有關司法法規之研擬事項。   四、關於其他與行政訴訟審判及公務員懲戒審議有關之行政事項。

(0811030 全文修正)

將原條文主文首三字「第三廳」修正為「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1040123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八條之一移列。   二、第一項規定司法院置大法官助理,依聘用人員之相關法令聘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之:又考量大法官助理協助大法官執行職務,有依處理事務性質,採行個別配置大法官或統一運用之不同需求,為使大法官助理之人力運用更具彈性,爰刪除原條文大法官助理配置個別大法官之規定,並明定大法官助理辦理事項。   三、大法官助理係由專業人員充任之,行使之職務屬該專業事務,且為鼓勵優秀人員擔任大法官助理,爰參酌各級法院置法官助理之規定,增訂第二項明定具有專業證照執業資格,其擔任大法官助理之期間,計入其專業執業年資。   四、增訂第三項規定大法官助理之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等相關事項,授權司法院定之。

(1081210 修正)

一、為協助處理案件之審查、爭點整理及資料蒐集等基礎輔助審判事務,加速大法官審理案件之效能,第一項增加大法官助理之員額上限並調整辦理事務內容。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司法院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組織法第 14 條規定:「司法院置大法官助理十五人至六十人,依相關法令聘用專業人員充任之;承大法官之命,協助辦理案件之審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組織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司法院組織法第 1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