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長為集思廣益,研商重要事項,得召開司法院會議;其會議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根據參考資料,司法院組織法第17條規定司法院院長可以召開司法院會議,以進行集思廣益並研商重要事項。關於會議的規則,則由司法院自行定定。參考資料中並未提供該條款的具體範例。
司法院置參事六人至八人,簡任,掌理撰擬、審核關於法案、命令事項。
司法院置參事六人至八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掌理撰擬、審核關於法案、命令事項。
立法理由增列職等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司法院院長為集思廣益,研商重要事項,得召開司法院會議;其會議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司法院本即有召開司法院會議之現制,又因採「首長制」,院長於綜理全院院務,就重要事項之決策,亦可藉由召開會議,集思廣益。爰增列司法院會議,以明其定位及組成;至其會議規則,因事涉繁瑣,授權由司法院另定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司法院置參事六人至八人,簡任,掌理撰擬、審核關於法案、命令事項。
增列職等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司法院本即有召開司法院會議之現制,又因採「首長制」,院長於綜理全院院務,就重要事項之決策,亦可藉由召開會議,集思廣益。爰增列司法院會議,以明其定位及組成;至其會議規則,因事涉繁瑣,授權由司法院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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