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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組織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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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長為集思廣益,研商重要事項,得召開司法院會議;其會議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司法院組織法第17條規定司法院院長可以召開司法院會議,以進行集思廣益並研商重要事項。關於會議的規則,則由司法院自行定定。參考資料中並未提供該條款的具體範例。

立法沿革 3

(0690530 全文修正)

司法院置參事六人至八人,簡任,掌理撰擬、審核關於法案、命令事項。

(0811030 全文修正)

司法院置參事六人至八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掌理撰擬、審核關於法案、命令事項。

立法理由增列職等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1040123 全文修正)

司法院院長為集思廣益,研商重要事項,得召開司法院會議;其會議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司法院本即有召開司法院會議之現制,又因採「首長制」,院長於綜理全院院務,就重要事項之決策,亦可藉由召開會議,集思廣益。爰增列司法院會議,以明其定位及組成;至其會議規則,因事涉繁瑣,授權由司法院另定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690530 全文修正)

司法院置參事六人至八人,簡任,掌理撰擬、審核關於法案、命令事項。

(0811030 全文修正)

增列職等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1040123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司法院本即有召開司法院會議之現制,又因採「首長制」,院長於綜理全院院務,就重要事項之決策,亦可藉由召開會議,集思廣益。爰增列司法院會議,以明其定位及組成;至其會議規則,因事涉繁瑣,授權由司法院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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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組織法第 17 條規定:「司法院院長為集思廣益,研商重要事項,得召開司法院會議;其會議規則,由司法院定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組織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司法院組織法第 1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