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設法官學院;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根據「司法院組織法」第19條,司法院設立法官學院,而該學院的組織則由相關法律來規定。
司法院設人事處、會計處及統計處;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人事、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人事處置處長、副處長各一人;會計處置會計長一人,統計處置統計長一人,均簡任;其餘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司法院設人事處,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人事處置處長、副處長各一人,處長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處長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其餘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十九條分別訂定為第十九條及第十九條之一。 二、人事處依「人事管理條例」設置,會計處、統計處依「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設置,法源不同,分別設定。 三、增列處長、副處長職等。
司法院設法官學院;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二十二條之一移列。 二、本條條文修正內容業經立法院一百零二年四月三十日第八屆第三會期第十次會議三讀通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司法院設人事處、會計處及統計處;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人事、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人事處置處長、副處長各一人;會計處置會計長一人,統計處置統計長一人,均簡任;其餘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一、原條文第十九條分別訂定為第十九條及第十九條之一。 二、人事處依「人事管理條例」設置,會計處、統計處依「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設置,法源不同,分別設定。 三、增列處長、副處長職等。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二十二條之一移列。 二、本條條文修正內容業經立法院一百零二年四月三十日第八屆第三會期第十次會議三讀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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