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因保存、陳列司法文物需要,得設司法博物館;其組織規程由司法院定之。
根據司法院組織法第20條,司法院因保存、陳列司法文物需要,得設立司法博物館。該條規定司法院本身可以設立司法博物館,以保存和陳列與司法相關的文物。司法院有權制定司法博物館的組織規程,即規定了設立司法博物館的具體內容和運作方式。然而,在提供的文本中並沒有提及司法院組織法第20條的具體內容,因此無法提供更多與該條相關的範例或資料。
司法院設人事審議委員會,依法審議各級法院推事、行政法院評事、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之任免、轉任、遷調、考核、獎懲事項。 前項委員會,由司法院院長、副院長、秘書長、最高法院院長、行政法院院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司法院長就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院長及其他必要人員中指派兼任之。
司法院設人事審議委員會,依法審議各級法院法官、行政法院評事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之任免、轉任、遷調、考核、獎懲事項。 前項委員會由司法院院長、副院長、秘書長、最高法院院長、行政法院院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司法院各業務廳廳長、高等法院院長及最高法院法官代表一人、高等法院法官代表二人、地方法院法官代表七人為委員。法官代表由各級法院法官互選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第一項各級法院「推事」一詞,改為「法官」。 二、本條第二項增列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法官代表為委員,並明定其餘委員由司法院院長就必要人員中指派兼任之,以遴選各級法院法官參與人事審議委員會,強化其組織,期使司法人事事項之審議,益臻公開、公平、公正。
司法院設人事審議委員會,依法審議各級法院法官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之任免、轉任、遷調、考核、獎懲事項。 前項委員會由司法院院長、副院長、秘書長、最高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司法院各業務廳廳長、高等法院院長及最高法院法官代表一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推選代表一人、高等法院法官代表二人、高等行政法院法官代表一人、地方法院法官代表七人為委員。法官代表由各級法院法官互選之。
立法理由一、修正行政法院組織法將評事改稱法官,第二條分設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二級。本條配合修正之。 二、為增進法官人事制度民主化,修正增加票選法官代表人數,使其名額不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三、尊重終審法院法官對下級審法院法官及對整體司法需求的瞭解,修正增加終審法院法官代表人數及高等法院的法官代表人數各一人。 四、為兼顧不同審級法官人數及機關代表性,法官代表,分配為最高法院一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推選代表一人;高等法院二人、高等行政法院一人;地方法院七人。
司法院因保存、陳列司法文物需要,得設司法博物館;其組織規程由司法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妥善保存、陳列司法文物,供研究及觀覽,以弘揚法治精神,促進國民法律教育,爰明定司法院得設司法博物館。 三、考量司法文物之保存及陳列,事涉專業,且須獨立之人事、預算支應,爰明定其組織規程由司法院定之,以資周全。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司法院設人事審議委員會,依法審議各級法院推事、行政法院評事、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之任免、轉任、遷調、考核、獎懲事項。 前項委員會,由司法院院長、副院長、秘書長、最高法院院長、行政法院院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司法院長就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院長及其他必要人員中指派兼任之。
一、本條第一項各級法院「推事」一詞,改為「法官」。 二、本條第二項增列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法官代表為委員,並明定其餘委員由司法院院長就必要人員中指派兼任之,以遴選各級法院法官參與人事審議委員會,強化其組織,期使司法人事事項之審議,益臻公開、公平、公正。
一、修正行政法院組織法將評事改稱法官,第二條分設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二級。本條配合修正之。 二、為增進法官人事制度民主化,修正增加票選法官代表人數,使其名額不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三、尊重終審法院法官對下級審法院法官及對整體司法需求的瞭解,修正增加終審法院法官代表人數及高等法院的法官代表人數各一人。 四、為兼顧不同審級法官人數及機關代表性,法官代表,分配為最高法院一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推選代表一人;高等法院二人、高等行政法院一人;地方法院七人。
一、本條新增。 二、為妥善保存、陳列司法文物,供研究及觀覽,以弘揚法治精神,促進國民法律教育,爰明定司法院得設司法博物館。 三、考量司法文物之保存及陳列,事涉專業,且須獨立之人事、預算支應,爰明定其組織規程由司法院定之,以資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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