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司法院組織法20

快速跳轉

司法院因保存、陳列司法文物需要,得設司法博物館;其組織規程由司法院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組織法第20條,司法院因保存、陳列司法文物需要,得設立司法博物館。該條規定司法院本身可以設立司法博物館,以保存和陳列與司法相關的文物。司法院有權制定司法博物館的組織規程,即規定了設立司法博物館的具體內容和運作方式。然而,在提供的文本中並沒有提及司法院組織法第20條的具體內容,因此無法提供更多與該條相關的範例或資料。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4

(0690530 全文修正)

司法院設人事審議委員會,依法審議各級法院推事、行政法院評事、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之任免、轉任、遷調、考核、獎懲事項。   前項委員會,由司法院院長、副院長、秘書長、最高法院院長、行政法院院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司法院長就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院長及其他必要人員中指派兼任之。

(0811030 全文修正)

司法院設人事審議委員會,依法審議各級法院法官、行政法院評事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之任免、轉任、遷調、考核、獎懲事項。   前項委員會由司法院院長、副院長、秘書長、最高法院院長、行政法院院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司法院各業務廳廳長、高等法院院長及最高法院法官代表一人、高等法院法官代表二人、地方法院法官代表七人為委員。法官代表由各級法院法官互選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第一項各級法院「推事」一詞,改為「法官」。   二、本條第二項增列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法官代表為委員,並明定其餘委員由司法院院長就必要人員中指派兼任之,以遴選各級法院法官參與人事審議委員會,強化其組織,期使司法人事事項之審議,益臻公開、公平、公正。

(0900508 修正)

司法院設人事審議委員會,依法審議各級法院法官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之任免、轉任、遷調、考核、獎懲事項。   前項委員會由司法院院長、副院長、秘書長、最高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司法院各業務廳廳長、高等法院院長及最高法院法官代表一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推選代表一人、高等法院法官代表二人、高等行政法院法官代表一人、地方法院法官代表七人為委員。法官代表由各級法院法官互選之。

立法理由一、修正行政法院組織法將評事改稱法官,第二條分設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二級。本條配合修正之。   二、為增進法官人事制度民主化,修正增加票選法官代表人數,使其名額不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三、尊重終審法院法官對下級審法院法官及對整體司法需求的瞭解,修正增加終審法院法官代表人數及高等法院的法官代表人數各一人。   四、為兼顧不同審級法官人數及機關代表性,法官代表,分配為最高法院一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推選代表一人;高等法院二人、高等行政法院一人;地方法院七人。

(1040123 全文修正)

司法院因保存、陳列司法文物需要,得設司法博物館;其組織規程由司法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妥善保存、陳列司法文物,供研究及觀覽,以弘揚法治精神,促進國民法律教育,爰明定司法院得設司法博物館。   三、考量司法文物之保存及陳列,事涉專業,且須獨立之人事、預算支應,爰明定其組織規程由司法院定之,以資周全。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690530 全文修正)

司法院設人事審議委員會,依法審議各級法院推事、行政法院評事、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之任免、轉任、遷調、考核、獎懲事項。   前項委員會,由司法院院長、副院長、秘書長、最高法院院長、行政法院院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司法院長就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院長及其他必要人員中指派兼任之。

(0811030 全文修正)

一、本條第一項各級法院「推事」一詞,改為「法官」。   二、本條第二項增列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法官代表為委員,並明定其餘委員由司法院院長就必要人員中指派兼任之,以遴選各級法院法官參與人事審議委員會,強化其組織,期使司法人事事項之審議,益臻公開、公平、公正。

(0900508 修正)

一、修正行政法院組織法將評事改稱法官,第二條分設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二級。本條配合修正之。   二、為增進法官人事制度民主化,修正增加票選法官代表人數,使其名額不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三、尊重終審法院法官對下級審法院法官及對整體司法需求的瞭解,修正增加終審法院法官代表人數及高等法院的法官代表人數各一人。   四、為兼顧不同審級法官人數及機關代表性,法官代表,分配為最高法院一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推選代表一人;高等法院二人、高等行政法院一人;地方法院七人。

(1040123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為妥善保存、陳列司法文物,供研究及觀覽,以弘揚法治精神,促進國民法律教育,爰明定司法院得設司法博物館。   三、考量司法文物之保存及陳列,事涉專業,且須獨立之人事、預算支應,爰明定其組織規程由司法院定之,以資周全。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司法院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組織法第 20 條規定:「司法院因保存、陳列司法文物需要,得設司法博物館;其組織規程由司法院定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組織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司法院組織法第 2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