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處務規程,由司法院定之。
司法院組織法第21條規定,司法院處務規程由司法院制定。根據該條規定,司法院擁有訂立和制定處務規程的權限。處務規程是司法院內部的規範,用於統一和規範司法院內部工作的相關事項。具體的內容和細節可以參考司法院最新公布的相關文件或公告。
司法院得因業務需要,於院內設各種委員會;其委員及所需工作人員,由院長就所屬人員中指派兼任之。
司法院得因業務需要,於院內設各種委員會;其委員及所需工作人員,由院長就所屬人員中指派兼任之。
立法理由不修正。
司法院處務規程,由司法院定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二十二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司法院得因業務需要,於院內設各種委員會;其委員及所需工作人員,由院長就所屬人員中指派兼任之。
不修正。
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二十二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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