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司法院組織法第22條,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根據台灣立法程序,法律經由立法院的審議之後,需要由總統公布後才能正式生效。因此這項條文指出,司法院組織法自公布日起生效,即使在公布之日之後的第三日便會生效。 2.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日修正之第三條、第九條及第十六條自一百十一年一月四日施行。 根據這項條文的說明,法律的修正條文在公布之日起立即生效。然而,如果修正條文中有特定的條款或款項,例如第三條、第九條及第十六條,在修正公布日之後,根據該條文的例外規定,需要延遲至指定的日期才會生效。在這個例子中,這幾個條款在一百十一年一月四日才會生效。 根據《司法院組織法》第22條兩項的規定,該法律自公布日施行。修正案則可能有特殊規定,例如指定某些條款在公布日之後的某個日期生效。由於沒有提供特定的法案細節,無法提供更具體的範例參考資料。
司法院處務規程,由司法院定之。
司法院處務規程,由司法院定之。
立法理由不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二十三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日修正之第三條、第九條及第十六條自一百十一年一月四日施行。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憲法訴訟法之實施日期,爰增訂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九條及第十六條自一百十一年一月四日施行。
司法院處務規程,由司法院定之。
不修正。
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二十三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憲法訴訟法之實施日期,爰增訂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九條及第十六條自一百十一年一月四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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