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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組織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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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2. 2.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日修正之第三條、第九條及第十六條自一百十一年一月四日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組織法第22條,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根據台灣立法程序,法律經由立法院的審議之後,需要由總統公布後才能正式生效。因此這項條文指出,司法院組織法自公布日起生效,即使在公布之日之後的第三日便會生效。 2.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日修正之第三條、第九條及第十六條自一百十一年一月四日施行。 根據這項條文的說明,法律的修正條文在公布之日起立即生效。然而,如果修正條文中有特定的條款或款項,例如第三條、第九條及第十六條,在修正公布日之後,根據該條文的例外規定,需要延遲至指定的日期才會生效。在這個例子中,這幾個條款在一百十一年一月四日才會生效。 根據《司法院組織法》第22條兩項的規定,該法律自公布日施行。修正案則可能有特殊規定,例如指定某些條款在公布日之後的某個日期生效。由於沒有提供特定的法案細節,無法提供更具體的範例參考資料。

立法沿革 4

(0690530 全文修正)

司法院處務規程,由司法院定之。

(0811030 全文修正)

司法院處務規程,由司法院定之。

立法理由不修正。

(1040123 全文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二十三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1081210 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日修正之第三條、第九條及第十六條自一百十一年一月四日施行。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憲法訴訟法之實施日期,爰增訂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九條及第十六條自一百十一年一月四日施行。

(0690530 全文修正)

司法院處務規程,由司法院定之。

(0811030 全文修正)

不修正。

(1040123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二十三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1081210 修正)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憲法訴訟法之實施日期,爰增訂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九條及第十六條自一百十一年一月四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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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組織法第 22 條規定:「本法自公布日施行。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日修正之第三條、第九條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組織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司法院組織法第 2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