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置大法官十五人,依法成立憲法法庭行使職權。
司法院組織法第3條規定,司法院設有大法官十五人,並依法成立憲法法庭行使職權。根據這項法條的規定,司法院設有專門負責審理與憲法相關的案件的憲法法庭。憲法法庭由十五位大法官組成,負責處理與憲法解釋、憲法爭議、憲法相關的司法審判等事務。這使得憲法法庭在執行其職權時,能夠確保憲法適用的一致和完整性,維護憲法的尊嚴和實際效力。 參考資料:《司法院組織法》
司法院設大法官會議,以大法官九人組織之,行使解釋憲法並統一解釋法律命令之職權。 大法官會議,以司法院院長為主席。 大法官資格,另以法律定之。
司法院設大法官會議,以大法官十七人組織之,行使解釋憲法並統一解釋法律命令之職權。 大法官會議,以司法院院長為主席。
司法院設大法官會議,以大法官十七人組織之,行使解釋憲法並統一解釋法律命令之職權。 大法官會議,以司法院院長為主席。
司法院置大法官十七人,審理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令案件,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均以合議行之。 大法官會議,以司法院院長為主席。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資深大法官充審判長;資同者以年長者充之。
立法理由一、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本條第一項配合修正之。 二、第二項不修正。 三、配合前開憲法增修條文,並參照法院組織法第四條第一項,增訂第三項規定憲法法庭審理案件審判長之產生方式。
司法院置大法官十五人;其職權之行使,另以法律定之。
立法理由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明定大法官之人數為十五人;又大法官職權之行使已於「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中明定,本法毋庸贅訂,是大法官職權之行使,爰修正為另以法律定之,並刪除原條文第二項及第三項有關大法官審理案件方式之規定。
司法院置大法官十五人,依法成立憲法法庭行使職權。
立法理由配合憲法訴訟法對於大法官職權行使方式之修正,於本法明定憲法法庭之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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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設大法官會議,以大法官九人組織之,行使解釋憲法並統一解釋法律命令之職權。 大法官會議,以司法院院長為主席。 大法官資格,另以法律定之。
司法院設大法官會議,以大法官十七人組織之,行使解釋憲法並統一解釋法律命令之職權。 大法官會議,以司法院院長為主席。
司法院設大法官會議,以大法官十七人組織之,行使解釋憲法並統一解釋法律命令之職權。 大法官會議,以司法院院長為主席。
一、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本條第一項配合修正之。 二、第二項不修正。 三、配合前開憲法增修條文,並參照法院組織法第四條第一項,增訂第三項規定憲法法庭審理案件審判長之產生方式。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明定大法官之人數為十五人;又大法官職權之行使已於「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中明定,本法毋庸贅訂,是大法官職權之行使,爰修正為另以法律定之,並刪除原條文第二項及第三項有關大法官審理案件方式之規定。
配合憲法訴訟法對於大法官職權行使方式之修正,於本法明定憲法法庭之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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