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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組織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懲戒法院於必要時得置法官助理一人至四人,依聘用人員相關法令聘用專業人員充任之,協助法官辦理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等事項。
  2. 具專業證照執業資格者,經聘用充任法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專業執業年資。
  3. 法官助理之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等相關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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