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院組織法第12條,法院在必要時可以置法官助理一人至四人,並根據聘用人員相關法令聘用專業人員擔任該職位,協助法官處理案件程序中的審查、法律問題分析和資料收集等工作。此條款確定了法官助理在法院內的地位和職責,作為法官的助手,他們應該有相關的專業證照和執業資格。此外,法官助理的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和考核等相關事項由司法院來規定。 舉一個與此條款相關的例子是,根據司法院的規定,法院可以聘用具有專業證照並有法律背景的律師作為法官助理。他們可以協助法官在審判案件時進行相關的法律研究和資料收集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援。 參考資料: 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法官助理管理要點(92年2月26日實施)
中央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為繕寫文件及其他事務、得酌用雇員。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規則及處務規程由會擬訂,報請司法院核定之。
立法理由本條係由原法第九條移列,並增列「審議規則」,以應公懲會業務之需要,並參考法院組織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將原「辦事細則」修正為「處務規程」。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簡任第十職等;其餘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立法理由一、本條由原法第十條移列修正。 二、原法第十條雖規定人事室主任及人事室副主任之官等均為薦任,但考試院於七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所頒行之「修正職務列等表」,已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人事室主任、副主任均提升至簡任第十職等,俾與最高法院及行政法院相當人員之官、職等一致,爰參酌該「修正職務列等表」及法院組織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修正本條。
法庭開庭時,審判長有維持秩序之權。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因應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懲戒案件之程序改以法庭方式為之,爰參考法院組織法第八十九條規定,明定審判長之秩序維持權。
懲戒法院於必要時得置法官助理一人至四人,依聘用人員相關法令聘用專業人員充任之,協助法官辦理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等事項。 具專業證照執業資格者,經聘用充任法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專業執業年資。 法官助理之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等相關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加速法官審理案件之效能,增設懲戒法院得置法官助理之規定,並明定其員額上限及辦理事務內容。
中央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為繕寫文件及其他事務、得酌用雇員。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本條係由原法第九條移列,並增列「審議規則」,以應公懲會業務之需要,並參考法院組織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將原「辦事細則」修正為「處務規程」。
一、本條由原法第十條移列修正。 二、原法第十條雖規定人事室主任及人事室副主任之官等均為薦任,但考試院於七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所頒行之「修正職務列等表」,已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人事室主任、副主任均提升至簡任第十職等,俾與最高法院及行政法院相當人員之官、職等一致,爰參酌該「修正職務列等表」及法院組織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修正本條。
一、本條新增。 二、因應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懲戒案件之程序改以法庭方式為之,爰參考法院組織法第八十九條規定,明定審判長之秩序維持權。
一、本條新增。 二、為加速法官審理案件之效能,增設懲戒法院得置法官助理之規定,並明定其員額上限及辦理事務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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