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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組織法
第 1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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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
法院於必要時得置法官助理一人至四人,依聘用人員相關
法令
聘用專業人員充任之,協助法官辦理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等事項。
具專業證照執業資格者,經聘用充任法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專業執業年資。
法官助理之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
核
等相關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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