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長於法庭之開閉及審理訴訟,有指揮之權。
根據懲戒法院組織法第 14 條,審判長在法庭開庭和審理訴訟時擁有指揮權。這意味著審判長可以指揮法庭的開庭時間和訴訟的進行,並負責維持法庭秩序。如果有妨害法庭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的人,審判長可以禁止他們進入法庭或命令他們離開法庭。必要時,審判長還可以命令看管該人直到庭審結束。這項規定旨在確保法庭的正常運作和秩序,並保護訴訟的權益。 舉個例子,假設在一個公開的法庭審理中,有人穿著一件外套,在外套的背面寫著:"司法革命會,保護好法官,淘汰壞法官。"在正面寫著:"人民監督司法,法庭觀察查報。"審判長認為這樣的衣服會影響法庭的秩序,因此命令當事人脫下這件衣服。如果當事人堅持不脫,審判長可能會命令他離開法庭,如果他仍然不動,可能需要法警的協助把他請出法庭。根據該法條,審判長有權採取這些行動以維護法庭的秩序。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設資訊室,置主任一人,簡任第十職等,承委員長之命處理資訊室之行政事項;設計師一人,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資訊管理師一人,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操作員二人至四人,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處理資訊事項。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因應資訊管理業務之需要,爰參酌法院組織法第五十六條有關最高法院增設資訊室之規定,增訂本條。
律師在法庭代理訴訟或辯護案件,其言語行動如有不當,審判長得加以警告或禁止其開庭當日之代理或辯護。非律師而為代理人或辯護人者,亦同。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因應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懲戒案件之程序改以法庭方式為之,爰參考法院組織法第九十二條規定,明定妨害法庭之處分。
審判長於法庭之開閉及審理訴訟,有指揮之權。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為因應資訊管理業務之需要,爰參酌法院組織法第五十六條有關最高法院增設資訊室之規定,增訂本條。
一、本條新增。 二、因應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懲戒案件之程序改以法庭方式為之,爰參考法院組織法第九十二條規定,明定妨害法庭之處分。
條次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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