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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組織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有妨害法庭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者,審判長得禁止其進入法庭或命其退出法庭,必要時得命看管至閉庭時。
  2. 前項處分,不得聲明不服
  3. 前二項之規定,於審判長在法庭外執行職務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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