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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組織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懲戒法院置法警長一人,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法警二人至八人,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錄事五人至十七人,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庭務員一人至三人,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2. 懲戒法院因傳譯之需要,應逐案約聘原住民族或其他各種語言之特約通譯;其約聘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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