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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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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三十條之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1 條是根據行政法院組織法第三十條而制定的規程。根據最新的行政法院組織法,第三十條記載了關於最高行政法院的設立、組織結構、職責等相關規定。根據這個規定,最高行政法院是我國的一個司法機構,負責審理行政訴訟案件。根據這個規程,最高行政法院在處理案件時,需要遵守該規程的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 《行政法院組織法》 範例: 最高行政法院依據本規程第1條的規定,進行了對一個行政訴訟案件的審理。在這個案件中,原告對政府機關的行政處罰提起訴訟,指控該處罰違法。最高行政法院根據相關法規和判例,最終做出了判決,確定了是否違法並對該行政處罰作出了裁定。這個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最高行政法院必須遵守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1條的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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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1 條規定:「本規程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三十條之規定訂定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