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三十條之規定訂定之。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1 條是根據行政法院組織法第三十條而制定的規程。根據最新的行政法院組織法,第三十條記載了關於最高行政法院的設立、組織結構、職責等相關規定。根據這個規定,最高行政法院是我國的一個司法機構,負責審理行政訴訟案件。根據這個規程,最高行政法院在處理案件時,需要遵守該規程的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 《行政法院組織法》 範例: 最高行政法院依據本規程第1條的規定,進行了對一個行政訴訟案件的審理。在這個案件中,原告對政府機關的行政處罰提起訴訟,指控該處罰違法。最高行政法院根據相關法規和判例,最終做出了判決,確定了是否違法並對該行政處罰作出了裁定。這個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最高行政法院必須遵守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1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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