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行政法院之處務規程,由司法院定之。
根據行政法院組織法第30條,各級行政法院之處務規程由司法院定之。 在這個參考資料中並未提及行政法院組織法第30條的具體內容或相關的範例。因此,無法提供更多關於行政法院組織法第30條的詳細資訊。
各級行政法院之處務規程,由司法院定之。
立法理由本條由原條文第十三條移例,並酌作文字修正。
本條由原條文第十三條移例,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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