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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組織法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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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行政法院之處務規程,由司法院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法院組織法第30條,各級行政法院之處務規程由司法院定之。 在這個參考資料中並未提及行政法院組織法第30條的具體內容或相關的範例。因此,無法提供更多關於行政法院組織法第30條的詳細資訊。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880115 全文修正)

各級行政法院之處務規程,由司法院定之。

立法理由本條由原條文第十三條移例,並酌作文字修正。

  • 行政法名詞
(0880115 全文修正)

本條由原條文第十三條移例,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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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30 條規定:「各級行政法院之處務規程,由司法院定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3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