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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七章 司法年度及事務分配

§ 29–335

31
  1. 各級行政法院設法官會議。
  2. 法官會議之組成、召開時間、議決事項及議決程序等事項,除另有規定外,適用法官法第四章之規定。
32
前條會議以院長為主席,其決議以過半數之意見定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33
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經預定後,因事件或法官增減或他項事故,有變更之必要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意見後定之。
行政法院組織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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