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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組織法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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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會議以院長為主席,其決議以過半數之意見定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行政法院組織法第32條規定,行政法院內部會議的主席為院長,對於決議的達成則依據過半數之意見來確定,如果出現取決於主席時的情況,則由主席來決定。 資料來源: 我對於行政法院組織法第32條的解釋是基於自身對於法律相關知識的了解,並沒有特定參考資料來源。

立法沿革 1

(0880115 全文修正)

前條會議以院長為主席,其決議以過半數之意見定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前條會議以院長為主席,其決議以過半數之意見定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以臻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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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80115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前條會議以院長為主席,其決議以過半數之意見定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以臻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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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組織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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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32 條規定:「前條會議以院長為主席,其決議以過半數之意見定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3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