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會議以院長為主席,其決議以過半數之意見定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行政法院組織法第32條規定,行政法院內部會議的主席為院長,對於決議的達成則依據過半數之意見來確定,如果出現取決於主席時的情況,則由主席來決定。 資料來源: 我對於行政法院組織法第32條的解釋是基於自身對於法律相關知識的了解,並沒有特定參考資料來源。
前條會議以院長為主席,其決議以過半數之意見定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前條會議以院長為主席,其決議以過半數之意見定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以臻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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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前條會議以院長為主席,其決議以過半數之意見定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以臻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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